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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烟叶收购专卖管理的通告(2008)


【颁发部门】 郴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郴政通[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做好全市烟叶收购工作,维护正常的烟叶收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今年烟叶收购专卖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烟叶属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品,国家对其实行计划种植、合同收购、专卖管理制度。烟农生产的烟叶,必须凭烟草公司与烟农签订的《烟叶种植收购合同》,在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统一收购,对合同内增产部分的烟叶由烟草公司按代收待存的办法组织收购(并按规定抵扣下年度计划)。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烟叶收购站(点)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烟叶国家标准、国家价格政策和省、市有关收购政策,坚持按合同收购,做到公平、公正收购,不得提级提价、压级压价或短斤少两,严禁收“人情烟”、“关系烟”。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推行烟叶上户预检、预约收购、集中运输、批量交售、方便烟农的收购组织管理方式,认真执行“约时、定点、定量”的收购办法。凡不按合同约定到指定的烟叶收购站(点)交售烟叶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加强烟叶流通秩序管理。市内调拨运输烟叶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调拨单”或相关手续。严禁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叶,违者,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叶和违法所得,并对承运人处以罚款。 五、产烟区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烟叶收购工作的领导,烟草、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严厉打击非法倒卖贩运烟叶行为,依法维护好烟叶收购秩序。对聚众闹事、损毁烟叶收购设施、殴打烟叶收购人员、冲击烟叶收购站(点)、破坏烟叶收购秩序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举报、协助查处违法收购、运输烟叶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电话:2330207、2368301、2368303。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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