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正等4名申请人: 根据你们的申请和长沙市司法局、湘潭市司法局、岳阳市司法局、永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准予你们执业并颁发律师执业证。 请你们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附件: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4名)
二○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律师执业申请人名单
(共4名)
一、长沙市
汪 正 湖南昌禹律师事务所
二、湘潭市
陈庆新 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三、岳阳市
孔 方 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
四、永州市
王勇军 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