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有关事项的函


【颁发部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函字[2010]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 为严格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切实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监管,保障我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从2010年10月1日起,省局发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的规定和要求,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局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未向省局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省局办证大厅一律不予受理其延期申请材料。 二、凡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且又未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局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停止生产。省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三、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且未取得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仍然在进行生产的,当地安监部门应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从重处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请将此函及时转发至本辖区或本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