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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


【颁发部门】 乌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字[2008]6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6月中旬,市政府办公厅组织督查组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督查采取网上督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督查内容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建立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网上录入情况和《条例》宣传情况。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区和市府各部门都能充分认识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及时成立了领导小组,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分工负责,认真抓好公开工作。 二、各单位都已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对《条例》进行宣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乌海电视台“社会保障专栏”和乌海电台“劳动保障之声”宣传信息公开程序;市建委利用其产权交易大厅、公积金贷款大厅电子滚动屏和造价信息杂志(第四期)宣传《条例》;市司法局在乌海电台“法治时空”和乌海日报“普法专栏”中介绍《条例》,把《条例》编入2008年普法台历中,并免费向三区发放1万册。 三、各区、各部门都已编制《指南》和《目录》,并将纸制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三区政府和多数市府部门都在其门户网站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且按照《条例》规定将《指南》和《目录》分置专栏中。特别是乌达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单位,能够认真按照《条例》的各项要求积极开展工作,编制《指南》和《目录》及时规范,并及时在网站上公开相关信息。 在督查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单位领导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视不够,机制不健全,权责不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离自治区和我市的要求差距较大。 二、有些单位信息公开相应的制度不健全。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相应的制度,保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三、按照条例规定,凡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都属公开的范围。由于需公开内容多,要求的时间紧,有些单位文件的更新不及时,历史信息的筛选、《目录》编制没达到自治区要求。 四、截至6月中旬,市经委、民政局、建委、交通局、商务局、审计局、广电局、行政执法局在其门户网站上还没有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没有将《目录》和《指南》在网上录入。 五、有个别单位《目录》编制格式不规范,还有部分地区和单位虽然网上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将《目录》和《指南》录入上网,但《目录》内容没有二次链接,其文件的具体内容无法显示。 针对上述问题,督查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条例》和市政府的要求及时整改,限期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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