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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鲁工商广字[2008]17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党委宣传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各新闻单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加大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的工作力度,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是, 目前广告管理与发布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少数新闻媒体单位发布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类别广告,违法率一直居商不下,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单位的社会公信力。今年是奥运年同时又是我国改革开放30周年,我省承担着协办北京奥运会的重任,媒体广告发布秩序如何,不仅影响山东在国内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影响中国在国际上的形象。 为进一步提高新闻媒体单位广告发布水平,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进一步树立山东良好形象,现就我省新闻媒体单位广告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广告管理的重要性,将广告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新闻媒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广告管理的重要性。不但要抓广告经营,更要抓好广告管理,要把“像管新闻一样管广告” 的工作要求切实落到实处。要注重维护新闻媒体单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抓好自律,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在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执法行动,及时真实地提供有关材料、资料;对有关部门已明示、公告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的违法广告,要及时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发布,避免造成严重后果。 二、要健全各项广告管理制度。新闻媒体单位要不断完善广告管理制度,要严格执行广告审查员制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刊播和存档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对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落实广告审查员“一票否决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广告发布数量,不得在上级台和其他台节目中插播广告,不得随意扩大广告版面;广告业务应由专门从事广告经营的机构和人员办理。 三、要突出重点,加大对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及网上涉性用品等广告的管理力度。新闻媒体单位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严格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严格按照批准样件发布,并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类节(栏) 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不得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公众人物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率;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政府网站不得发布涉性用品广告。 四、要加强对包版(时段)广告的管理。新闻出版单位与广告代理公司对包版(时段)广告负有相同的审查义务,不得放弃对广告的审查管理。对多次代理违法广告的包版(时段)代理公司,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规范包版(时段)广告经营行为,确保包版(时段)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五、要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媒体单位要建立广告发布责任制,落实对广告审查员、广告部门负责人及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广告审查义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审查员和广告部门负责人要承担直接责任;对执法机关已经明示的违法广告, 由于相关责任人的失职导致广告重复发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给予有关人员相关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或未实施广告终审而导致发布广告出现重大问题的;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且不能主动配合行政执法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本省范围内连续三次检查广告违法率最高的,由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对新闻媒体单位广告发布活动的检查、处罚情况,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在对新闻媒体单位及其所属人员进行创先、评优、考核、表彰时,要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对因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新闻媒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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