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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漳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漳政办[2008]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8〕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学习贯彻好《实施意见》精神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实施意见》的印发,是省政府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措施,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力和服务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实施意见》的印发,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规划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测绘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其实质就是要全面提高测绘对海西“两个先行区”建设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各级、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 要结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建设两个先行区”战略,结合今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测绘工作的指示、批示,紧密联系测绘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方案,采取学习、座谈、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尽快将《实施意见》精神迅速传达到有关单位,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贯彻《实施意见》上来,切实增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深入领会,全面把握《实施意见》的内容和要求 《实施意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全面阐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测绘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提出了测绘工作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要通过学习,深刻领会《实施意见》的精神实质,全面把握《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各项要求。 (一)要切实提高我市测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健全测绘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测绘的统一监管。 (二)要切实完善测绘投入机制,将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保证相对稳定的专项资金投入,加强财政经费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估。 (三)要切实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不断提高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服务的能力和效率,加快推进“数字漳州”地理框架和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要切实构建地理空间信息公共平台,全力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四)要切实拓宽测绘服务保障领域,提高测绘公共服务水平,大力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的贡献率。 (五)要切实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测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现代化测绘装备建设,加快建设信息化测绘体系。 (六)要切实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获取与服务队伍建设,提升测绘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测绘队伍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保障有力。 (七)要充分发挥“测绘先行”的作用,切实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作为测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更加自觉地把测绘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动,努力建设服务型测绘、开放型测绘、创新型测绘。 三、狠抓落实,确保《实施意见》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我市“十一五”测绘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方案,抓实抓好。 要建立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机制和督查机制,突出工作重点,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要加强对《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的指导和检查,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制定政策、加大投入、健全机构、落实项目等措施,认真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要抓住机遇,查找当前存在的问题,完善测绘管理机制,加强测绘统一监管工作,健全测绘法规和经费投入机制,加强基础测绘工作,积极推进数字区域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测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测绘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高度重视《实施意见》的宣传工作,拓宽宣传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效果,使社会各界了解《实施意见》精神,为《实施意见》的深入贯彻奠定基础。 要以学习宣传《实施意见》为契机,使各级领导机关更加了解测绘、关心测绘和支持测绘,促进《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要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社会宣传活动,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认真宣传《实施意见》精神,及时报道学习贯彻落实的情况。 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于8月1日前将学习贯彻《实施意见》的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将适时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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