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381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 24号,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成立邵阳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残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利益,维护城市公共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政府相关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市民政局 1.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办法》和民政部《细则》。 2.做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指导本级所属救助管理站和各县(市、区)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 4.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 5.负责组织对住址不详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市公安局 1. 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履行告知、引导、护送职责。对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 2. 依法查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注意发现混迹在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犯罪嫌疑人。要对组织、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以乞讨盈利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打击。 3. 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孜安秩序,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寻工作。 (三)市财政局 1. 合理安排全市救助工作经费预算。 2. 督促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救助经费的落实工作,确保救助经费与救助工作需要相适应。 (四)市卫生局 1. 指定邵阳市中心医院、邵阳市民政康复医院为市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各县(市、区)卫生局确定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医疗救治定点医院。指导市级定点医院及各县(市、区)卫生局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医疗救治工作。 2. 指导市救助管理站相关人员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工作。 (五)市司法局 1.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2. 配合公安机关打击利用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的行为,结合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揭露其犯罪行为。 3. 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市教育局 1. 将流浪儿童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2. 配合有关机构开展流浪儿童教育转化,心理矫治工作。 (七)市交通局、汽车站、邵阳火车站 1. 积极支持协助救助对象的返乡工作。 2.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救助管理站护送求助人员车辆的养路费和过桥、过路费的征收手续。 3. 火车站对需要购置车票返乡的求助人员给予配合,以防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城区。 4. 汽车站对已购车票需要返乡的求助人员应积极做好服务工作。 (八)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 加强有关救助管理执法调研工作。 2. 受理有关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复议案件。 (九)市残联 1. 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教育和返乡工作。 2. 支持救助管理站安装残疾人设施设备。 (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1. 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履行告知、引导和护送职责。 2. 对其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应及时通知 120急救中心或护送至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齐抓共管,确保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 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党政军机关办公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宾馆周边、繁华街道及风景旅游区、交通要道等重要场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执法机关在这些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主动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其中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城区党政机关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对在本辖区内遇到的流浪乞讨人员均有责任和义务告知或引导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求助。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办法》的要求,并参照本意见所明确的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本区域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流浪儿童实施保护性救助和分类管理。 (二)公安机关、城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儿童应该实施保护性救助,将其送往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救助管理站,经查证,确因社会遗弃或无家可归的流浪儿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安置。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操纵、唆使儿童强讨强要以及遗弃老人和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所属救助管理站要切实履行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的职责,流浪儿童的救助条件要优于成年伤,救助场所应与成年人分开,有条件的地方应单独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 (四)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教育工作。在对流浪儿童进行思想、文化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儿童的教育和矫治力度。教育工作以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为主,各级公安、教育、团委等部门共同积极参与配合。 四、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病卧街头者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一)入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有病卧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都可以直接拨打 120急救中心电话-120急救中心应及时将病卧者送入定点医院进行抢救和治疗。在病人病情基本稳定且能讲清本人基本情况时,收治医院初步判断是流浪乞讨人员的,应立即通知同级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前往甄别、鉴定。 (二)甄别、鉴定: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在 24小时内对病人展开询问、查证、核实等工作。对符合救助咳治条件的由工作人员和医院签署意见,由定点医院继续进行治疗。在救治病人期间,救助管理站应进一步对其查询、核实并及时通知其亲属来接领。 (三)出院、费用结算:在病人病情稳定且符合出院条件时,医院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协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出院手续、费用情况进行复核。有家属来医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如家庭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书面减免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实,并按照政策规法提出意见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核发。 (四)返家、安置:经治愈后,对姓名、地址清楚但无力自行返家者,由救助管理站统一安排护送。对查不清姓名、地址者,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解决安置经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救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各救助管理站应做到有编制、有经费、有场地。市救助管理站要成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有条件的社区也可以建立社区救助点,负责对社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宣传、劝导、转送等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救助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救助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切实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人身权益,确保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