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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市政秘[200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地市(县)建设局、城管局及归口局,各会员单位及企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省市政行业发展,提高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和市政建设管理水平,受省建设厅委托,省市政工程协会决定在全省开展“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申报条件:详见《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请登录)。 二、申报时间:各地应于8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黑龙江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三、申报要求:申报材料要按《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的要求认真填写,并附工程照片8张,其中4张反映工程过程的实况,4张反映工程竣工的全貌,以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dvd光盘录像带一盘。 四、省市政工程协会将从2008年度我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中,选出具有一定规模、施工工艺和技术创新、在本地区有重要影响的优质工程项目,推荐给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参加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并做好推荐、申报工作。我单位将根据各地参评组织情况,评选2008年度全省优秀市政施工企业、优秀养管单位;优秀市政企业经理、优秀养管单位主任(处长);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优秀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者。 联 系 人:王佐洁张春兰 传真电话:0451-8464154889706320 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22号 邮编:150010 特此通知。 附件:1、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2、二oo八年度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略)

二○○八年七月十日
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市政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根据《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是黑龙江省市政行业在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奖项、最高荣誉。其中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一流水平。 第三条 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由省建设厅和省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省市政工程协会每年评选一次。并从荣获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参加中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桥梁、道路、轨道交通;管道、垃圾处理、堤坝、广场、路灯等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投资不含动迁、征用土地费)。 第五条 投资规模小于以上要求的,但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程质量优良,群众反映好的工程也在评选范围内。 第六条 国内具有承包工程施工资质等级和监理质量等级的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列入评选范围。 第七条 外国独资工程由外国总承包的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已获得市优工程称号的市政工程。 第九条 按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验评标准申报。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的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项目,单位工程必须全部合格。群体优良品率应达到80%以上。并经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年使用期工程,道路工程要达到无障碍标准。 第十条 工程建设手续齐全,包括立项,报建手续完备,符合工程建设程序规定,文明施工,保证工期,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采用自主创新成果,社会效益显著。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与材料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由承担工程主体的施工企业申报;群体工程由负责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申报,也可由承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申报。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必须按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要求填报。参建单位申报奖项工程承担工程质量必须符合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选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需填写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需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然后报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专家小组。评审办公室设在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申报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材料包括: 1、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表一份 2、创优计划一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一份 4、监理评价报告复印件一份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一份 6、评为市优工程证书复印件一份 7、反映工程全貌及关键部位质量情况的录像(时间约8分钟)一盘和彩色照片8张(4张反映施工过程中,4张反映竣工后的情况)。录像和照片要求图像清晰,构图完整,可观性强。能反映工程特点、科技含量、工艺水平和工程质量水平。 第十四条 黑龙江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于每年8月20日结束。申报本年度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工作也同时进行。
第五章 复查与审定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选工程的质量,树立优秀典型,对申报资料齐全符合初评条件的工程,由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组织复查小组,会同各市负责此项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复查程序和内容 1、听取工程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中保质措施情况,工程特点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情况汇报; 2、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工程的评价意见; 3、听取监理单位关于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意见; 4、听取设计单位、工程使用管理养护单位关于工程评价意见; 5、现场进行外观检查和实测实量; 6、查阅工程内业资料、档案; 7、反馈复查意见; 第十七条 对申报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管道工程、净水厂及污水处理厂的隐蔽部分,须在工程施工期间,报请省市政工程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组织专家进行实体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综合评价较高的工程项目,由评审办公室推荐给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复查小组的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工程项目为获奖项目。评选日常工作由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负责。 第十九条 每年8月25日-9月25日“市政金杯示范工程”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各市申报的工程项目进行复查,11月份审定将在网站上公布获奖项目名单,12月份召开全省市政行业大会或以其他形式颁奖,拟报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项目也同时进行复查。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条 对获得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的施工单位或参建单位(完成任务达到标准的)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颁发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奖牌和证书,对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同时评为省优秀市政工程项目经理,颁发证书,并同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监理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获奖工程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有关部门将在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有关技术人员给予业绩的认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市政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0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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