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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08年“世界母乳喂养周”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黑卫妇社发[2008]37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国际母乳喂养行动联盟(waba)确定每年8月1日-7日为“世界母乳喂养周”。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主题是“支持母乳喂养,获得人生第一块金牌”。现将开展今年“世界母乳喂养周”的各项活动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 (一)至少组织一次大型集中宣传活动。要利用文化集市等各种集会的机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设立咨询台、广播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开展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活动。 (二)通过广播、电视、医疗保健机构的孕妇学校等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母乳喂养知识”讲座,进行母乳喂养核心信息的宣传,营造一个支持母乳喂养的良好氛围。 (三)组织开展“母乳喂养公众宣讲”活动。由各市(行署)卫生局牵头,利用8月1日-7日的“世界母乳喂养周”,积极组织“母乳喂养公众宣讲”活动,广泛宣传母乳喂养核心信息,提高广大群众对母乳喂养科学知识水平。 二、加强爱婴医院管理,巩固爱婴医院成果 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世界母乳喂养周”期间,根据《爱婴医院监督管理指南》对本市所辖地区爱婴医院进行一次抽查或暗访,对不符合“爱婴医院十条标准”的爱婴医院,应限期改正或取消爱婴医院称号。我厅将采取多种方式,对爱婴医院进行不定期抽查或暗访,并公布检查结果。 三、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认真遵守《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宣传母乳喂养的好处,为孕妇、婴幼儿母亲和婴儿家庭提供母乳喂养的帮助与指导,提高婴儿的健康水平。同时,各有关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有效遏制厂商利用各种手段进行母乳代用品推销活动。 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联合当地工商、税务、广播电视、妇儿工委、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广告宣传、产品推销,以及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违反《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进行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 请各市(地)将母乳喂养周活动特别是对爱婴医院质量检查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监督检查的情况于8月10日前以书面反馈给我厅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联系人:张赛赛 电话:0451-85980558 (可传真) 邮箱:jxfuyou@yahoo.com.cn

二○○八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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