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局,各行办、处室、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文程序,提高我委对外行文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经委工作实际,现就修改后的发文程序通知如下: 一、公文拟稿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应就其依据和可行性加以说明。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必须使用法定的计量单位;文内使用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日期写明具体年、月、日。 (四)体例规范,使用规定的文书名称。即:指示、决定、请示、报告、批复、通报、通知、函、会议纪要。“请示”应一事一文,不得多头主送,确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同时也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除上级机关负责人交办的事项外)。 (六)送签的公文必须通过微机打印。文稿前面必须使用专门发文稿纸,写明文稿标题、主送和抄送机关、拟稿处室、拟稿人、审稿人以及紧急程度、秘密等级、主题词、印发份数等。 二、公文核稿 各处室拟稿人起草好文稿 (包括修改的代拟稿和转发稿)后必须交处室主要负责人核稿。主要负责人不在时,由临时牵头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核稿。重点核查文稿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同时对文稿的主旨、依据、数字、格式、文字、专业术语、抄送单位等项进行认真把关。对改动较大的文稿应重新打印。核稿人在“处室负责人核签”栏中签署姓名、日期。 三、公文会签 由相关处室负责人承担。凡涉及其他处室职责范围的文稿,主办处室应主动将文稿送往相关处室会商,征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相关处室负责人提出明确意见,报委领导协商或裁定。 四、公文审核 办公室负责审核。文稿在呈委领导签发之前,必须经办公室分管文字工作的副主任审核(副主任不在时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和有无滥报滥送、越级主送等。 五、公文签发 (一)凡区经委所发正式公文必须由委领导签发,方能生效。已签发的公文,视同正式公文具有法定效力,未经签发人同意不得改动。签发人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 (不得使用圆珠笔、纯蓝墨水笔或铅笔)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 (二)涉及全局性或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文件,向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报送的上行文,工业项目的核准、资金安排以及重大事项由委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呈委主要领导签发;其他文件,根据工作分工由委分管领导签发;若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领导职责范围的,应事前协商或在签发时注明:“请××同志阅后发”。委领导一般不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并提出送审意见的文稿。 (三)涉及人事安排、出国等事项的文件,由人事处审核并提出送审意见后、呈委主要领导签发。 六、公文印发 (一)复核。经领导签发生效后的公文,由办公室机要人员负责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抄送单位是否准确,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接程序复审。确定无误后,再进行登记、编号,由承办处室送文印室印制。 (二)校对。文稿清样的校对由拟稿人员负责,校对正确无误后,即可印制。 (三)印制后的公文,由办文处室到办公室机要室盖章,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存档;发送文件,由办文处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