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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做好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

【发文字号】 津保监发[2008]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 天津市交管局和天津保监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有效落实该办法,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前一段时间牵头编写了以《自行协商处理案件理赔规则》为核心的一整套规范性和技术性文件。目前,机动车轻微车损事故快速处理工作的各项准备已基本就绪,将于2008年7月20日正式实施。为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保障。推行“机动车轻微车损事故快速处理”机制,是天津保险业与交管部门鼎立合作,解决我市交通拥堵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次有益的尝试,也是保险业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最大限度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的重要举措。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成立由分公司一把手负总责,分管副总经理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的快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制定快速处理应急预案,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时向保监局和保险行业协会汇报。 二、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准备工作。《办法》和一系列行业内技术性文件是我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的基本规范,各公司要认真执行,切实落实,改造理赔服务系统,严格执行行业理赔标准;特别应加强对接报案环节的管理和规范,对公司接报案、承保和理赔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做到政策熟悉,流程明确;合理调配查勘定损人员,确保各快速处理服务分中心正常运作;充分利用展业、理赔等业务环节做好快速处理的宣传以及协议书等发放工作。 三、服从行业协会安排,形成全行业合力。保险行业协会承担快速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各公司要全力配合协会工作,积极安排业务骨干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在查勘人员调配、相关理赔单证的领用配送等环节接受行业协会统一安排调度;制定专人作为行业协会快速处理工作联络员,杜绝出现职责不明、上情不能下达的问题。 四、增强大局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工作主动性。各公司要从大局出发,以“服从大局,团结协作”为原则,切实处理好与交管部门和其他保险公司的关系,积极配合交管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做好相关理赔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树立机遇意识,以快速处理带动保险业提高服务水平。各公司要紧紧抓住快速处理机制实施的有利时机,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服务标准,切实加强理赔工作,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坚持一手抓快速处理案件,一手抓理赔服务质量,尽可能缩短结案时间,杜绝以快速处理为由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发生;探索实施快速处理工作的长效机制,根据案件处理情况不断调整公司理赔工作,以满足被保险人的需求。通过向全社会提供快速、周到的理赔服务,提升保险业整体形象和社会地位。 六、扎实细致做好试运行工作。各公司全部准备工作应于7月13日前完成,各服务分中心查勘定损人员必须在7月14日前到位,于7月15日具备开业条件并进入试运行,随时准备接受保监局、市交管局及行业协会的验收和预演检查。各公司应将快速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应急预案于7月17日前正式报送我局。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监管力度,检查《办法》的落实情况,督促指导各家公司切实做好保险理赔服务。 附件: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同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单车损失在2000元(含)以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二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相互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记录联系方式,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前,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使用摄像、照相或其他方法固定车辆位置、车辆号牌及事故损失证据。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标明事故车辆位置,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无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三)无交强险标志的; (四)未在本市投保交强险的; (五)当事一方肇事逃逸的; (六)当事人对事实、成因及责任有争议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在现场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无号牌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第五条 在本市自愿提供场所的相关企业中,设立“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快处中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派员进驻,合署办公,实行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变更车道的; (六)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 (七)驶入禁行路的; (八)其他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第八条 当事人应在自行撤离现场后,如实填写《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记录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交强险保险凭证号、承保公司、事故经过、碰撞部位及当事人责任等内容,签名后各执一份。 《协议书》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联合监制,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可到各保险公司和交警支队、大队领取,也可从天津智能交通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自行下载。 机动车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协议书》。未携带《协议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可参照《协议书》样式用其他方式记录。 第九条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后,各方均不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交通事故损失数额可自行协商确定并赔付;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责方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要报案号码。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共同到就近的“快处中心”进行车辆定损,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在“快处中心”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派出查勘定损人员,会同当事人对事故损失进行确定,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快处中心”和保险公司应告知当事人索赔流程及索赔应提供的材料,并向事故当事人提供空白的《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第十条 对经查勘定损单车损失超过2000元或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由驻“快处中心”交通警察或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事故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二)《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定损协议书》; (三)《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四)交强险保单正本; (五)本方车辆的维修发票; (六)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七)事故当事人驾驶证(正证和副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个人车辆的被保险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体检回执(驾驶证类型为b及以上或年龄在60岁及以上的驾驶人应提供); (十)《赔款收据》或《转帐支付授权书》。 保险公司对上述索赔材料审核合格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赔付。 第十二条 各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商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保险公司按下列方式赔付: (一)一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 1.无责方车辆损失在2000元(含)以下的,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理赔。 2.无责方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全责方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进行理赔;全责方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由全责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 1.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2000元(含)的,当事人各方不需相互赔偿,由各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对本方车辆损失进行理赔。 2.车辆损失超过2000元的,对方超出部分,由本方车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本方超出部分,由本方保险公司在车辆损失险项下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未投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的,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自行承担。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无需向全责方支付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离现场;对拒不撤离现场的,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其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第十四条 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交通事故车辆的修理,由当事人或投保人自行选择维修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指定。 第十六条 在道路以外发生的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2、我市实施《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宣传提纲(略) 附件1: 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

时 间

年月日时分

地 点

 

当事人姓名

性别

驾驶证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保险凭证号

车型

车辆牌号

甲方

 

 

 

 

 

 

 

 

乙方

 

 

 

 

 

 

 

 

事故经过:甲方由 行驶;乙方由行驶。甲方车辆  与乙方车辆  接触,造成

当事人责任:经现场确认,甲方有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第  条第  项过错行为,应承担 责任;乙方有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第  条第  项过错行为,应承担责任。方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损害赔偿: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双方自行确定赔偿协议如下:由 方赔偿 方人民币仟  佰  拾  元 (¥. )

当事人签字: 甲方: 乙方: 

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须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定损后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和定损结果完成损害赔偿处理,并签署《天津市保险行业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车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

事故责任确认方法: 第一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1、追尾的;2、逆行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变更车道的;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7、驶入禁行路的; 8、其他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情形。 第二条 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此协议书可以到天津智能交通网(www.tjits.cn)、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网站(www.circ.gov.cn/tianjin)下载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监制

填写说明

 

适用《天津市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本《协议书》:

一、字迹工整,书面干净,项目齐全,未能填写的要注明原因;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路、街、胡同的具体名称和位置,公路里程按照“xx公里x百米以东(西、南、北)”方式填写;

四、姓名一栏,填写前须核对当事人驾驶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五、驾驶证号一栏,须填写驾驶证档案号;

六、住址一栏,须填写当事人常住地址;

七、联系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凭证号一栏,不得漏号错号;

九、车型一栏,须填写车辆的厂牌型号;

十、车辆牌号一栏,须填写车牌的全部文字(含英文字母)和数字,是黑牌照的须注明;

十一、事故事实一栏,须写明当事双方的行驶方向、车辆接触部位、车辆损坏情况;

十二、当事人责任一栏,应当载明当事人与事故责任确认方法中相对应的过错行为,以及当事人所应承担的事故责任;

十三、损害赔偿一栏,当事人不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当载明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当事人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按照文书所列要求办理;

十四、当事人签字栏,须各方当事人分别签名。

各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12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90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29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95510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85

安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69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05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95509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52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88- 95586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3371188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0-611-6666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公司 400-611-6666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56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50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95506

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分中心地址、电话

 

捷丰分中心 河西区解放南路491号88240812

丰源分中心 河东区十一经路58号(立交桥下) 24146666

顺安分中心 河东区卫国道171号(益寿里检测站内)24556555

捷通分中心 南开区青年路62号(长虹公园南侧)  27596088

天盛分中心 和平区云南路6号(天津卫协医院对面) 27832855

天华分中心 河北区建昌道73号  89767676

鑫兴分中心 红桥区西青道154号(密云路立交桥下)27713456

景泰分中心 塘沽区金江路1551号25218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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