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近年来,由于我市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市属企业地理位置偏远、企业长期亏损、资产变现困难,致使该类企业破产后职工再就业困难、收入普遍较低、安置期相对较长等问题十分突出。为妥善处理好列入国家计划破产市属企业的遗留问题,考虑到市政府在向国家申报计划破产时对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承诺,市政府决定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市属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市属企业; (二)地处偏远,职工就业困难; (三)长期亏损,职工收入较低; (四)资产变现困难,职工安置期较长。 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列入国家计划破产的市属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三、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由政府和企业多方共同筹措。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留守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八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