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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奥运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字号】 湘环发[2008]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近期,国家环境保护部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奥运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保工作进行了布置和要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奥运期间放射性同位素安保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奥运会期间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工作,提高安全意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监管责任要落实到人。应督促辖区内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使用单位作好放射性同位素的安保工作。 二、对辖区内放射源的销售、使用单位,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等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场所、工作场所等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提出放射性同位素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被抢等安全要求;要求辐射工作单位对暂存ⅰ、ⅱ、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及其操作场所、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实行双人双锁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或监控,从严控制无关人员出入;要求辐射工作单位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核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应立即进查封,严禁其在奥运会期间开展辐射工作;督促辐射工作单位搞好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安保工作。检查完成后,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明确整改要求和完成整改的时间,及时监督确保整改意见得到有效落实,同时要求被检查单位签订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见附件)。 三、奥运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应安排好有关辐射事故应急、保卫、通讯工作,每半个月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涉源单位进行一次电话巡查,将巡查结果作好书面纪录并存档。应要求相关单位在6月30日前对所有废旧放射源或放射性废物进行包装整备,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放射源生产单位,完成送贮活动。未送贮期间,要明确放射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安保及处置责任,确保放射源安全,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应于6月20日前完成所有检查工作,6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辐射工作单位现场检查记录和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报送我局。 附件: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放射性同位素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落实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涉源单位名称)承诺: 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 (人名)为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________(人名)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建立安全、保安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报告当地环保部门。 四、建立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五、在2008年10月1日前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专人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的安全保卫和巡查工作,做到放射性同位素不被盗、不丢失。 2.原则上不开展任何涉及医用短寿命放射性同位素除外的其他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 3.确需进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时,经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开展转让、移动和运输活动。在放射性同位素运输时事先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安全专人负责押运和全天24小时看守。 4.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应在6月30日前依法进行包装整备,送交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放射源生产单位,完成送贮活动。送贮期间,要严格落实放射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处置责任,确保放射性同位素安全,杜绝辐射事故的发生。 六、我单位承诺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电话(手机): 日  期: 单 位 地 址: 附注: 1、省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站,________市、州环境保 护局________科(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2、本责任书一式三份,分别由承诺单位、市、州环境保护局和省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督站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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