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备案审查制度有关问题的答复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83]高检一函第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人民检察院: 你院请示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能否暂停执行的问题。经我们研究认为,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是经中央同意,并以中央(1979)54号文件下发各级党委贯彻执行的,因此在未经同意以前,这一制度是不应停止执行的。但鉴于当前县(区)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案件较多,人力不足的情况,可将备案制度的手续简化,在县(区)院向分(市)院备案时,只填报《审查逮捕人犯表》即可,以便分(市)院审查后,发现错捕或漏捕能够及时予以纠正。 此复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