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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的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我区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农牧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按照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农保试点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制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实行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标准”,新农保基金目前实行地(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全面推行,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管理。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为10%的县(市、区),即七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2010年6月试点面增加10%,即七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2011年试点面增加30%,即22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 2012年基本实现对全区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除在10%的县(市、区)试点外,对于全区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加快基础养老金发放进度,视机构人员情况力争尽快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试点地区具有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在试点期间,符合参保条件不参加新农保的,到2012年满60周岁也不能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等五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年人均给予缴费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全额补贴,同时鼓励重度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缴纳保险费。 纳入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包括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利息收入等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二)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八、经办服务管理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行政、经办机构。自治区级设农保处,地(市)级设农保科,县(市、区)级明确农保职责及经办人员,乡(镇)级确定社保专职人员,村设专(兼)职协理员。同时根据需要适时成立新农保经办机构或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充实经办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新农保工作,做到政事分开,相互监督,以确保我区新农保工作的顺利推行。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认真记录农村参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应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九、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开展了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各地(市)、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一、实施步骤 为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我区实际,新农保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精心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2.成立机构,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新农保制度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新农保政策和相关办法,组织协调并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市)、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3.组织业务培训。由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试点工作方案、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 4.加强督查。在方案实施特别是资金落实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力量适时开展督查,深入乡村进行现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2009年12月)宣传动员、积极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2009年12月31日前为7个试点县(市、区)新农保2009年缴费起始日,凡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金的领取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新农保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账等相关表册。各地(市)要组织力量下村入户、摸清试点村、组、户的基本情况,准确统计确定应参保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试点村、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并带头缴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要切实履行职责,逐户逐人建立个人账户,按户填发《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及时上报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推广普及,全面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缴费能力提高,从2012年开始在全区全面推广新农保工作,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试点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建设。 建立县、乡(镇)领导联系制度。实行领导定期督查指导,试点村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所建设,明确职责,使新农保工作的开展有专人负责。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试点县、乡(镇)、村所在乡、镇是农户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推行新农保制度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强化对县、乡(镇)经办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检查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农保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编制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农保经办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公安部门按户籍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农保试点工作。 (三)提高认识,严格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试点地区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合理量化指标,将新农保列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要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各地(市)、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通俗易懂和以农村居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对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宣传,使这项党的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 应注意研究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各地试点工作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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