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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关于承担自治区2008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补充通知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煤炭工业局,各行业办、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自治区落实《实施纲要》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任务分工的通知》(宁落纲办发[2008]2号)要求,结合我委实际,现将我委承担的牵头工作任务分工如下: 一、任务分解 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 牵头单位:自治区经委 参与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监察厅、政府法制办、环保局 我委牵头单位: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 我委参与单位:冶金行办、石化行办、建材行办、机电行办、医药行办、综合处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联系室:执法监察室(电话:5059060) 二、几点要求 (一)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要根据任务分工,明确工作任务要求,责任到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积极主动与参与单位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认真抓好组织实施,按时完成牵头任务。 (二)我委参与单位要按照职能和分工,积极协助、配合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完成任务。 (三)承担牵头任务处室的领导和该处分管委领导,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处要在12月10日前,将牵头工作完成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报自治区纪委,同时抄送委纪检组。

20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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