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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测绘局关于汇交2009年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测绘局

【发文字号】 黑测发[2009]1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省农垦总局测绘管理局并各测绘单位: 为加大测绘成果应用力度,建立测绘成果共享机制,规范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现将2009年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汇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9年测绘成果汇交副本和目录范围: (一)国家级、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向黑龙江省测绘资料档案馆汇交副本; (二)市(地)、县级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向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副本; (三)非基础测绘成果,由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向所在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 1. 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副本范围: (1)按照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水准、长度、重力测量成果副本; (2)a、b级卫星定位测量成果副本; (3)基础测绘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成果副本,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成果副本; (4)国家基本比例尺(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1:1万、1:5000、1:2000、1:1000、1:500)地形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副本; (5)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副本; (6)印刷出版的各种公开、内部、密级地图(集、册)的副本; (7)其他基础测绘活动获取的测绘成果副本。 2. 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范围: (1)c、d级卫星定位测绘成果目录; (2)专业重力测量成果目录; (3)非基础测绘航空摄影和遥感测绘所获取的数据、影像等成果目录; (4)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中的测绘成果目录; (5)地籍图、房产图等专题地图目录; (6)市(地)、县(市、区)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目录; (7)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成果目录。 二、测绘单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对外宣传成果的大好契机,各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测绘单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并认真完成。拒不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三、各测绘成果生产单位务于2010年1月31日前,完成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各市(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务于2010年2月28日前,将接收的汇总后的测绘成果目录副本分类报送至黑龙江省测绘局成果应用处。 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中,若遇有问题,请及时与黑龙江省测绘局成果应用处联系,其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张一颖 电子邮箱:zyy@hljbsm.gov.cn 联系电话:0451-86653138 传真:0451-86665376 国家测绘局黑龙江测绘资料档案馆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尤锡瑾  电子邮箱:hljyxj@126.com 联系电话:0451-86673147传真:0451-86603636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测绘路2号 邮政编码:150086 附:测绘成果目录汇交表格、黑龙江省测绘成果汇交凭证下载 注:哈尔滨市各测绘单位汇交成果若遇到问题,请联系我们: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测绘管理处 电话:86772528,86772580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市政府大楼东配楼四楼447室 邮编:150028

2009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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