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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益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益政办发[2009]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2008〕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项目按下列方式计算调整后的建筑面积: (一)2008年10月26日之前经规划例会审定的项目: 1、单一用途项目调整后建筑面积按规划审批或规划验收的实际面积计算; 2、用地规模在30亩以下的商住混合用途项目,按规划批准的商居比和出让容积率、用地面积计算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出让用地面积×商居比×出让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均视为居住建筑面积。 3、规模在30亩以上(含30亩)的商住混合用途项目,规划批准商业建筑面积视为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调整出让商业建筑面积=出让用地面积×商居比×规划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均为居住建筑面积。 (二)2008年10月26日之后经规划例会审定的项目,计算调整出让商业面积按土地出让的商住比所确定的商业面积不变,增加的商业面积按规划批准的商业面积和规划验收的实际面积计算。 第三条 对2008年10月26日之前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级别不一致的,按补交就低的原则选择套用用途系数。 第四条 取得土地时没有明确商居比的项目,按规划审定通过的设计方案所确定的商居比进行计算。 第五条 2008年10月26日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核定的容积率低于《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益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益政发〔2007〕5号)的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指标需补交土地差价的项目,按益政发〔2007〕5号文件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指标作为出让容积率进行计算。 第六条 由于历史原因,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仅缴纳了土地纯收益金而没有缴纳土地成交价的项目,按土地纯收益金占土地成交价款总额的40%计算土地成交价,容积率仍按益政发〔2007〕5号文件基准地价内涵容积率进行计算。 第七条 因规划要求与周边地块整合,被整合地块未取得土地权证需分期实施的项目,被整合土地的原始容积率按该地块平均容积率标准确定。 第八条 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项目,在2006年6月13日之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可不补交土地差价;2006年6月13日至2008年10月26日之间,改变规划条件经审查批准同意的项目参照《办法》补交土地差价;2008年10月26日之后申请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按《办法》规定程序审批。 第九条 2006年6月13日至2008年10月26日之间改变规划条件提高容积率的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环节把关补交土地差价;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环节把关补交土地差价;已进行规划验收的项目,在土地过户环节把关补交土地差价。 第十条 2008年10月26日之后须补交土地差价款的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环节把关补交土地差价。 第十一条 2006年6月13日至2008年10月26日之间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项目,审批时底层架空层层高小于2.2米并未计算建筑面积,规划验收时未改变层高的,按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进行发证,不需补交土地差价;擅自增加层高超过2.2米的,按本《实施细则》补交土地差价,规划竣工验收时按架空层全面积发证。 第十二条 2008年10月26日之后申请改变规划条件的项目,先由有资证的单位论证能否改变规划条件,经市规划局初审,由市人民政府国土、规划联席会议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对改变了规划设计条件需补交土地差价的项目,在规划报建前先预交报建建筑面积土地差价的1/3,其余价款由开发商与市规划局签署补交土地差价合同,在工程规划验收之前一次性交清(分期规划验收的项目在规划验收时分期交清)。对与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合同的项目或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时有明确承诺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 第十四条 补交土地差价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地产科负责提供土地挂牌(供地)时的相关指标,市规划局技术科负责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地产科负责核算。误差范围在2%以内的,以市规划局计算的为准,误差范围超过2%的,须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贯彻落实〈益阳市改变经营性用地规划条件补交土地差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益规发〔200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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