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局、分局: 现将《青海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和《青海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尽快做好传达学习工作,确保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文件精神,做好落实、衔接工作。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停止审批,并加强后续管理,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现象。 二、各地法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
二oo八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