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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追授夏迪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的决定


【颁发部门】 梧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梧政发[2008]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广大人民群众发扬见义勇为的崇高精神,坚决与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全力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追授夏迪同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3万元奖励。 夏迪,男,1987年4月13日出生,共青团员,初中文化,住万秀区百花路东三巷20号。2008年1月11日晚23∶45左右,夏迪路经大中路83号老年人活动室门前时,看见罪犯廖桂财在追打一名女子,夏迪见状挺身而出规劝廖桂财,被罪犯用水果刀刺中心脏而牺牲。 夏迪同志在发现不法行为时,能挺身而出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和良好的治安秩序树立了榜样。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及广大人民群众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和参与见义勇为事业,为建设平安梧州作出贡献。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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