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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0]26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排放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其具体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修订。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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