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晋政办发[2008]60号),促进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百日督查深入开展,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市人民政府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闭煤矿对象 对下列十类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l)非法采矿的; (2)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的; (3)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 (5)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 (6)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7)井下使用三轮车运输的; (8)非法用工,违法承包、转包、以包代管的; (9)用“验收面”应付检查或用“假密闭”逃避监管的; (10)国有重点煤矿井田范围内井田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其他井田面积小于0.8平方公里的,或保有储量主要产煤县不足200万吨、非主要产煤县区不足100万吨的(以资源整合储量备案结果为准)。 以上(1)至(9)类属于非法违法开采煤炭实施关闭,第(l0)类属于资源枯竭政策性关闭。按资源枯竭实施政策性关闭的,要对剩余资源量进行检测核查并退还相应资源价款; 二、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的煤矿 对下列十类煤矿必须立即责令停产整顿: (1)《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未按“一井一面、两掘”要求布置开采,或技术资料与实际开采现状严重不符的; (2)瓦斯监测监控、产量监控、井下人员管理“三大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3)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劳动合同签订率、职工工伤保险缴纳率、全员培训率未达百分之百;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上岗,或未进行暂住人口登记管理的; (4)超定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的; (5)通风系统不合理,通风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无风微风、瓦斯超限作业的; (6)没有为下井人员全员配备自救器的或入井人员未配戴自救器的; (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的; (8)不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和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或井下火工品的储存方式、储存量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10)未执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存在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开展打击专项行动时间安排 这次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时间为三个月,(从7月1日到10月底)。第一个月从7月1日到8月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煤矿逐矿进行排查,属于“十关闭”的矿井,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按照“六条标准”实施关闭;第二个月从9月1日到9月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进行督查,抽查煤矿比例不低于50%;第三个月从10月1日到10月底,为接受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的督查,抽查煤矿比例不低于所属县区煤矿总数的20%。督查中发现煤矿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对有关县区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此次打击专项行动,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打击情况按月分阶段向市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写出阶段工作小结。在打击专项行动结束后,向市人民政府及时写出并上报全面工作总结。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对这次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矿专项行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集中精力,落实责任,务求实效。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打击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使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平安奥运、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