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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大同机场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颁发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大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同机场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大同机场[2010]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开展航空货物运输延伸服务,必须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 二、在机场营业场区进出港货物到达后、交运前需要搬运的,货物装卸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普通货物

每单最低

10

≤25公斤

续重/公斤

0.4

>25公斤

特种货物

每单最低

15

≤30公斤

续重/公斤

0.5

>30公斤

三、打包、保管等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货物、行李

打包费

10

 

小件行李、

货物寄存费

24小时内/件

5

 

超过24小时/件

10

 

货主委托你公司上门取货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商务贵宾室休息服务,由你公司根据旅客自愿的原则提供有偿服务,不超过40元/人·次。 五、收费标准要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从2010年9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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