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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08]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保,经十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从2008年起,市、县(区)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市和县(区)各负担20元,其中惠城区负担的20元中由市和惠城区各负担10元。 二、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从2008年7月1日起,参保的城镇居民因病住院(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其中,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三级医院55%;连续缴费时间满2年的,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75%,二、三级医院65%。每个参保人每个社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连续缴费时间不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55%,二、三级医院45%;连续缴费时间满2周年的参保人到本市行政区域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的支付比例为:一级医院65%,二、三级医院55%(异地就读的学生除外)。 三、增加门诊特定病种 从2008年7月1日起,增加恶性肿瘤(化、放疗)、内脏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和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等三个病种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相同。特定病种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四、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支付管理 从2008年8月1日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县、区分局负责征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县、区分局应在国有(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收入帐户,用于征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于每月26日前将征收的基金缴入同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惠城区缴入市),收入帐户除向财政专户划缴有关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 五、禁止行政事业单位为未成年人报销医疗费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政府主要为未成年人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各级政府投入了巨额资金,目前为未成年人补助的医疗资金人均已达105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补助标准还将逐步提高。为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按省政府要求完成全市参保任务,同时避免因各单位经济状况差异和未成年人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同等因素造成的社会不公,从2008年7月1日起,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从本单位各种经费中为未成年人报销医疗费(含住院费和门诊费)。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处理。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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