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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做好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办发[2010]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2010年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切实做好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城乡居民节日畜产品消费安全,根据农业部和省、市政府的部署,特作如下通知。 一、 强化生产监管,确保源头安全 要依法加大对畜产品产地环境、畜牧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科学使用畜牧业投入品,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加强动物标识和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畜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严把畜产品产地准出关。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打违法行为 各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畜禽饲养、生鲜乳收购和运输等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生产和经营违禁药品和药物添加剂的行为、有无向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是否有使用违禁药品和是否按规定执行停(休)药期的情况,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的卫生条件、机械设备、操作规范、人员素质是否符合要求。对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化合物行为以及在生鲜乳中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皮革水解物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三、开展宣传引导,优化消费环境 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将添加违禁药物和化合物的危害及严重后果告知到养殖场户,切实提高养殖者的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要通过印发明白纸、告知书等形式,普及和提升广大消费者的畜产品安全法制常识和消费观念,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广大消费者买的放心、吃的安心。 四、落实值班制度,完善应急机制 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各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设立和畅通二十四小时畜产品质量安全值班电话和群众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群众举报投诉案件;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内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络及信息互通,形成监管联动,合力执法的监管体系;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一旦辖区内发生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予以果断处理,同时报我局(电话:85065200)。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关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的长远发展。各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加大基础实施建设投入,扩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覆盖面。要完善生产源头治理和质量控制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安全责任事件。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目标责任,层层落实任务,将管理责任和监管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和问责制,杜绝责任不清、追究不严的问题。 请各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中秋、国庆两节期间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药政药械处。 联 系 人:陈月明 联系电话:85065210; 传真:85065201 电子信箱:ymc777@163.com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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