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不断创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制,有力保障现代林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林造发〔2005〕7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林造发[2007]198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全面实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应急预案制度、警示通报制度、限期除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五项管理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目标责任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政府分管领导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第一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市、县、乡三级政府、林业部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防治责任。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防治专项基金,县级财政要按辖区内林业用地面积进行林业有害生物专项预算,山丘区每亩不低于0.3元,湖区每亩不低于0.5元。经费主要用于有害生物防控必要的基础设施投入、新型防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以及重点区域的防控补助。 (三)严控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杨树控制在2%以内,其它林种控制在3‰以内,检疫性病虫害按要求完成年度除治任务;无公害防治率达到80%以上;测报准确率达到85%以上;种苗产地检疫率达到100%;案件查处率90%以上。以上指标纳入对各级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 (四)实施地域联防联治和部门联防联治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适时召开林业有害生物联防联治工作会,地域和部门行政第一负责人为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联防联治工作。 二、强化灾害应急预案制度,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应急预案》,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松材线虫病、杨树病虫害、马尾松毛虫、竹蝗等主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制定专项应急预案,非公有制营造林企业要制定所经营林种主要病虫害防治预案。各预案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要建立健全各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指挥系统和办事机构,明确预警机制、处理程序、应急保障和灾后恢复措施;完善应急基础,布局合理监测网点,保持应急队伍相对稳定,应急物质储备充足;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防灾应急能力。 (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 (四)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应准确确定灾害等级,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经会商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的,应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五)启动应急预案后,各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到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灾害除治。对在规定时限内除治到位的,处置过程中和处置完毕应报告上级指挥部门;对不能在有效时间内防范到位,应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预案。 (六)应急预案实施完毕,应进行灾情损失评估,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灾后生产恢复和重建,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认真落实警示通报制度,积极防范林业有害生物发生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国家级和市、县级林业有害生物监测站建设,国家级监测站要有3名以上监测人员,市、县级森防站要有2-3名专(兼)职监测人员,各监测站60%以上工作人员具有林业专业大专以上学识水平。 (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全面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各林业有害生物监测、森林病虫检疫防治机构要不断提高监测手段,高度关注危险性和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发生,切实履行好预警职责。 (三)监测部门对每一世代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须提前7-10天发布预报,准确报告病虫种类、发生时间、发生范围、严重程度、除治时间、除治方法。预报须提交给当地政府主要领导、所辖乡镇和林业大户,并上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通报相邻行政区域业务对口部门。各乡镇要及时将预报情况通报到村组、造林户。保障预警渠道畅通、信息覆盖全面。 (四)对有重大威胁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以及新发生的疫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警示通报。相关地区要立即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预防方案和防治预案。重点警示区域要做好应急准备,组织专项普查,采取紧急措施。 (五)对林业有害生物常发区、高发区、严重区,森防检疫部门必须将该区和周边地区列为警戒区,并进行警示宣传,提高疫区群众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范意识。 (六)电力、通信、交通、邮政、广电、园林等涉木部门,车站、货场、林产品市场、花木市场及种苗繁育基地、木材加工厂、木材集散地、厂矿、建筑工地等经营、使用植物及产品的单位,每进出一批涉木货物,必须取得并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并将有可能携带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货物,报告植物检疫部门进行复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植物检疫部门对货物集散地、市场进行检疫检查。 (七)各级森防检疫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涉木单位、场所和流通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林区和重要地区要成立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执法队,有针对性地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严密防范危害性有害生物的发生蔓延。 四、大力推行限期除治制度,严格林业有害生物除治督查 (一)林业有害生物预报发布后,各森防检疫机构和林业基层管理部门必须及时督促林木经营者做好防治物质准备,并作好防治技术服务工作。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积极探索和培养林业有害生物专业防治公司、专业防治队伍、森林医院、防治协会和防治专业户,从技术、设备、人员培训上进行扶持。 (三)全面实施无公害防治,大力推行生物防治措施,杜绝高毒高残留化学药剂的使用。积极支持和引导经营业主使用先进、高效防治机械,提高防治效益。 (四)对可能形成灾情的林区,森防检疫机构要督促经营者做好防治工作。对发生林业有害生物未及时除治的,由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向经营者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除治的,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可代为除治,全部防治费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并可视情节依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进行行政处罚。代为除治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对拒不缴纳代为防治费用的,通过有关法律途径收缴。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期间,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必须强化除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随时通报,确保除治效果。 (六)重点生态公益林有害生物灾害和重大危险性有害生物灾害治理工作以政府性投资为主;商品林有害生物灾害防控主要由经营者负责。对推广无公害防治和防治确有困难的,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代为除治费用先由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项经费垫付,除治完毕收缴代为除治费填补。 (七)对发生大的疫情、灾情,需多地域或多部门联防联治,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防治,其防治费用由受益单位和业主分摊。 五、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强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一)森防检疫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林业有害生物疫情和灾情举报电话。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证核实群众举报的疫情、灾情、责任事故,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要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并给予相关保护;对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二)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五率”指标超标严重,联防联治开展不好,预案管理混乱的,对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黄牌警告,并在全市通报。 (三)对监测结果不准、检疫执法不严、警示通报不及时、防治服务不到位,造成新的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或大面积灾情未能及时发现的,追究林业相关单位失职渎职责任,并追究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四)所有涉木部门和经营、利用植物及产品的单位(个人),对进出辖区内可能带有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植物及其产品,未及时主动举报申请复检,或被植物检疫部门查实所经营利用货物带有危险性病虫源,而未经除害处理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责任单位给予处罚。 (五)在下达限期除治通知后,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经营利用单位(业主),未能展开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较严重后果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六)出现以上责任事故,属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责任的,按照《益阳市领导干部和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问责办法》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属经营利用业主责任的,除责成限期补救整改外,再从有关政策性支持上进行制约。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严格法按规进行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控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成绩突出,连续多年没有发生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灾情的单位和在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