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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市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发[2010]13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南京建设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需要,展示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公共场所中外文双语标志规范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9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全市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省《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标准,以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的准确、规范和协调为目标,加强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的规范化,努力营造国际化的社会用字环境,促进南京对外经济文化交流,迎接2014年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在南京召开。 二、实施范围 (一)道路指示(警示)等服务设施,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港口等服务设施,出租行业名称及服务设施; (二)宾馆、饭店及旅游景区(点)服务设施; (三)文化、体育场馆服务设施; (四)医疗卫生行业服务设施; (五)金融行业服务设施; (六)邮政、电信行业服务设施; (七)商业服务设施; (八)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服务设施; (九)其他具有提示和引导作用的标志与设施。 三、管理职责 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使用,由市、区(县)按照各自职责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一)市语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化的统筹协调工作,文明办、质监、外办、城管等部门要主动参与配合,加强相关政策与业务的指导,强化经常性的督察和监测工作。 (二)市建委、教育、公安、民政、工商、交通运输、商务、旅游园林、文广新、卫生、体育、地铁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实施工作。城管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应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情况纳入统一监督管理。 (三)各区(县)语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范围内英文译写规范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使用统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需要同时使用中外文的,应当使用统一的英文译写规范标准,不得单独使用外文。地名标志上的罗马字母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和国际标准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不得采用外文拼写。英文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道德风俗,不得有民族、宗教歧视。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规范纳入行政审批、监督检查的管理内容,加强宣传和指导,共同促进我市社会用语用字建康有序发展 。 (三)《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规范》地方标准的解释权归江苏省语言文字监测中心,对公共场所标志英文译写使用产生争议的,由市语委汇总报江苏省语言文字监测中心裁定。

二○一○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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