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 2005〕 13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饮食、服务等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范围 在我市境内从事饮食、服务、娱乐、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等行业,拥有固定经营门面、摊位或其他经营场所,且月经营收入达到营业税起征点( 3000元)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收款机的购置和注册登记 (一)用户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的《税控收款机使用通知书》后,在我省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用户购置税控收款机后,应当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 (二)自通告下发之日起,凡符合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范围的新办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税控收款机,并进行注册登记。 三、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管理规定 (一)用户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利用税控收款机按实逐笔开具普通发票,发票实际开具收入作为当月计税依据。用户必须于每月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随同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记录有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用户卡。 (二)用户发生税控收款机丢失、被盗等情形时,应当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重新购置税控收款机,以保证在经营活动中正常使用。 (三)当税控收款机发生故障时,用户应当立即通知售后服务网点维修。在机器维修期间,应使用《经营收入临时登记簿》,逐笔登记经营收入。机器修复后,应将维修期间的经营收入汇总录入税控收款机。 (四)用户在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税控收款机变更、注销手续。 四、法律责任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者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处罚。因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导致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控发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任何机关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生产企业推荐、指定代理商,或者为税控收款机用户指定品牌和机型,或者强制用户选购某种产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邵阳市地方税务局 举报电话: 12366、 0739- 54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