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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央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水上运输高级法院筹备组: 现将中共中央办公厅1982年8月1日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最高人民法院等五党组《关于改变处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批办法的请示报告》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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