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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等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2008)


【颁发部门】 甘肃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等

【发文字号】 甘环发[2008]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确保全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和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八部委《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8]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国资委、监察厅、司法厅、建设厅、工商局、安监局和兰州电监办等十部门决定从2008年7月至12月,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今年将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采取更加有力的综合执法手段,全力整治违法排污行为,全面提高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促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下降,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08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08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环保局 省发改委 省 经 委 省国资委 省监察厅 省司法厅 省建设厅 省工商局 省安监局 兰州电监办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2008年甘肃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08年7月4日)
2008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战略部署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全省“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的关键一年。各市州要在前五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查和整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省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查处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和加强部门联动为手段,集中整治重污染行业和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开展环保后督察。 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对环境违法案件后续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对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集中检查。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2005年以来国家和省上领导批示要求查处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局环境监察建议书督办案件,国家、省、市级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2、2005年以来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关注、环境污染严重、问题突出、重复上访、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环境违法问题。 3、2007年中办国办环保督查中要求解决的突出环境问题整治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取缔关闭、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等行政处罚措施落实情况和行政责任追究情况,确保各地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二)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措施进行专项检查。 以全面落实“十一五”污染物减排任务为目标,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和脱硫设施等重点减排措施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整治环境违法行为。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查清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包括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现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严肃查处擅自停运、超标排污、直接排污和污泥二次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 对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没有按要求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继续列为省级环境问题挂牌督办单位,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后运行负荷率达不到设计能力60%(不含污水实际处理率达到国家要求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造成城市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无正当理由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2、查清已建成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运行情况,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填埋量、雨污分流情况、防渗措施以及地下水监测情况。 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生活垃圾填埋场,要责令限期整改;加强对已经封场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确保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3、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2008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通知》(甘政发[2008]16号)确定的污染减排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全面推进重点减排项目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尽早发挥减排效果。 加大对燃煤电厂和有色冶金行业烟气脱硫设施和烟气综合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三)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开展专项检查。 检查的重点和要求是: 1、重点检查2006年以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取缔关闭措施落实情况。 要以整治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问题为重点,确保饮用水源水质主要指标100%达标。各地要根据2006年制定的《饮用水源地排污口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对饮用水源地排污口整治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彻底取缔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工业、生活污染源直接排污口,严防环境污染问题和隐患企业死灰复燃。 2、重点对黄河、黑河、石羊河、渭河、泾河、马莲河和嘉陵江等重点流域开展专项检查。一是对重点流域地区近年来新、改、扩建的工业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是加大对重点流域地区造纸、制革、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的专项检查和整治。 对违法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的,要及时报请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要在2008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 3、对2007年开展的造纸、电石铁合金和涉铅行业专项整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被取缔关闭的造纸企业或生产线停电、停水、设备拆除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能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环境违法企业,防止死灰复燃和落后淘汰工艺、设备的转移,巩固cod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电石铁合金行业的现场监管,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督促2007年未完成在线监控装置安装的企业在年内全部安装到位。对涉铅的开采、冶炼、加工和回收企业继续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全面落实。 4、加大对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查,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要对各类重点污染源及危险化学品污染隐患单位进行排查,加大居民集中区、重点流域及水源地上游危险废物排放企业监管力度,加强污染预防,消除事故隐患;加大对化工行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管,着力解决环境安全隐患整改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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