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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做好乡镇全科医师培养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培训对象在经过认定的全科医师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和规范化的全科医师培训。 第三条 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经省统一招聘志愿到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 第四条 乡镇全科医师培养目标为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全科医生。经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㈠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㈡掌握全科医学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防治农村常见疾病和解决农村社区健康问题的能力。 ㈢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技术,在乡镇卫生院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能向农村居民提供以健康为中心,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卫生服务。 ㈣掌握计算机在农村卫生服务管理领域的应用技术,并能熟练操作。 ㈤掌握基本的医学科研方法,能运用流行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发现并解决农村卫生服务工作的相关问题。
第二章 基地管理
第五条 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设置在符合规定条件的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由省卫生厅批准认定。 第六条 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医院”)应成立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 培训基地医院应按照核准的培训能力,制定具体培训方案与实施计划,加强培训过程管理。 第八条 培训基地医院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培训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九条 全科医师培训学员(以下简称“培训学员”)必须在省卫生厅认定的培训基地医院接受为期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条 经考核录取的培训学员,由所在市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到本辖区内的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本地培训能力不足的,由省卫生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培训等。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业务培训分为理论学习、临床实践技能培训和农村社区实践三部分。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医院应建立培训登记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培训学员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培训医院和培训学员应及时、准确、详细地将培训内容记录在《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并妥善保存,作为培训考核和检查培训过程的依据。
第四章 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 培训期间由培训基地医院按照《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细则》规定完成各项培训与考核,考核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医疗文书书写等内容。 第十五条 培训考核分培训期间考核和结业考核。 ㈠培训期间考核:采取审核培训登记手册、考核临床病例管理与临床技能,以及笔试等多种方式。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医德医风、临床能力、专业理论等。培训学员在完成每一轮转科室培训后,由科室和培训基地主任组织带教老师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手册》中。 ㈡每年度完成培训后,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组织统一的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 ㈢培训结束后,由省卫生厅依据有关规定和培训标准,统一组织结业考试考核。 第十六条 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者,可延长培训时间1年。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时间的费用,由培训学员承担。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学员确定后,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可将户口转至档案关系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可在培训结束后,凭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迁移登记。 第十九条 培训学员经过3年全科医师培训正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须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5年。
第六章 学员待遇
第二十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培训补贴、生活补贴,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等工作。 培训学员2年内未能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基地医院可终止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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