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新闻出版(版权)政府信息,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 本局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五条 本局依法主动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局领导简介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概况;
(二)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新闻出版(版权)业发展涉及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新闻出版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
(五)新闻出版发展相关的统计信息;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得向社会或者服务对象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侵犯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对不在公开范围内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受理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在提请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本局以下列载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一)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门户网站;
(二)政务大厅;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其他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本局依法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或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依法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本局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二条 本局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及时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第十三条 本局收到公开申请,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依法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四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五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局保密工作委员会负责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机关先进处室评比和局门户网站维护绩效考评体系。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局各处室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