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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批准新疆电力公司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为国家二级单位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发文字号】 新档发[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关于批准新疆电力公司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为国家二级单位的通知
(新档发〔2008〕19号)


新疆电力公司:
根据新疆电力公司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国家二级的申请和考评组意见,经自治区档案局审核,现批准,新疆电力公司企业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为国家二级单位。
希望新疆电力公司继续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档案法》,进一步强化档案业务建设,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加大档案管理现代化力度,更好得为新疆经济发展服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局
二00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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