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漳政综〔2008〕68号)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和发布的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广告标志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店招牌、指示牌等。
第五条 设置广告标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的原则,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及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广告标志设置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公安交警、公路、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或授予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七条 广告标志设置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局等部门进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出让,发布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九条 高立柱广告以及重要路段、重要位置设置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执法局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设置和发布审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漳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二) 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各行政管理部门勘查后,依法核准的在《漳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盖章,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市工商局根据现场勘查核准意见或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订立的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内容符合规定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已设置的广告媒介申请发布广告,申请人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手续完整的由市工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其他登记事项。需变更发布内容的应报市工商局审批,市执法局备案;需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报市工商局和市执法局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标志应遵循设置准则,并向市执法局报备。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应及时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经批准设置的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除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外,禁止在线杆、树木、道路护栏等道路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张贴、张挂临时性户外广告;市区主要建筑、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悬挂、张贴临时性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市执法局会同市工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统一规划,由市执法局负责设置和管理,统一用于张贴临时性小广告。在公共广告栏内张贴广告,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绿化带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应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三章 设置准则
第十七条 广告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符合广告标志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广告标志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楼顶看板及50㎡以上墙立面钢架结构看板等,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及监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排查,以确保安全;
(四) 沿街建筑物立面店招牌设置,应做到同一街道相对统一、协调,实行一店一牌,提倡设置霓虹灯式、内置式店招牌,具体规范要求是:
1.单层建筑物上设置门楣牌匾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檐口以下;二层以上建筑物门楣牌匾的位置是: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台以下;高层写字楼二层以上单位一律在二至三层建筑物范围内设置立式招牌;
2.同一建筑物上相邻设置的店牌店招,色调应与建筑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材质宜趋于一致。立式招牌外立面距墙体原则上不得大于1.2米,门楣牌匾外沿距离墙体原则上不得大于1米,上下沿和外立面应平齐;
3.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重要控制地段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建设的,建设业主应委托规划设计部门在店面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统一设计门楣牌匾的设置位置;
(五) 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发布证号、设置者名称;
(六) 广告标志应当及时维护,确保美观、正常亮化;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公安、交通、民政、建设等部门为实施公共管理或公益服务设置的路名牌、交通指示牌、其他指示牌等应当符合设置规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标志、交通安全设施使用和车辆、行人安全畅通的;
(三) 妨碍生产经营或人民生活、危及人身安全、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 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人字形建筑物顶部以及古建筑、仿古建筑物;
(五) 利用违法建筑、危房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六) 妨碍消防安全或改变建筑风格的;
(七) 妨碍交通安全、公安交通电子监控视距的;
(八) 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二十条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广告管理部门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制定拍卖、招标方案时,应安排不少于10℅的广告位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一条 高立柱、电子显示屏装置的设置使用期限为6年,其他户外广告设施为4年,临时布幅广告为30天,条幅广告为10天。
第二十二条 经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户外广告使用权使用期满后,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原广告设施进行勘查,确认可继续使用的,在对该设施公开评估定价后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招标,并由中标者按评估价补偿原设置者。
户外广告使用权使用期满的,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期的,应在设置期满30日前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性户外广告(包括举办大型文体、公益活动或各类交易会)应当在设置使用期满后自行拆除。
设置者拆除广告设施时须对依托、附着设施进行清洁、修复。
依法获得户外广告使用权的经营者不得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的,须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在批准有效期内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0日通知户外广告设置者,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建设单位应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变更登记事项、使用期满未续办相关手续的户外广告,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 设置的广告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陈旧、破损、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由市执法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未经许可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置的户外广告,按下列方法处理:(一)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未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发布期满未续批的,由市执法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 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的,由市执法局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