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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一九八○底未审结的案件时限计算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文字号】 [81]公发[研]第15号等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 刑事诉讼法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已全面施行,但一九八0年底,在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阶段上,都积存了一些案件,这些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全面实施后,如何计算时限,经我们共同研究,考虑到这些积案主要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造成的。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凡是一九八0年底前未审结的案件,不论是在侦查,起诉、审判哪一工作阶段,计算时限均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开始,但必须抓紧处理。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的案件,公安、检察、法院都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有关时限的规定(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执行。 本通知已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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