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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阳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阳政办发[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治攻坚是推动安全发展的有效手段。2008年是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的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为了进一步巩固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既有成果,坚决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继续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以及2月27日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现就全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部署,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创新排查方式,狠抓整治攻坚,强化基础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消除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地遏制人员伤亡,切实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全市稳定好转的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巩固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的基础上,要努力达到六个100%,即: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管理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监控率达到100%;隐患挂牌督办跟踪复查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安委统筹协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湜洲 副市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张东民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许建平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成 员: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

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办,主任由市安委办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郝来聪同志担任。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组织市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汇总、梳理、通报、上报全市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关情况。

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

四、排查方式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继续采取各企事业单位全面排查治理、各有关部门指导检查、各级政府督查抽查的方式,分时段、分阶段、有重点、有侧重地进行。具体方式要在2007年“十查、十看、十落实”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企业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硬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软隐患”。

五、范围责任

(一)煤矿。责任部门:市煤炭工业局、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阳泉分局。

(二)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机械制造。责任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建筑施工及城市基础设施。责任部门:市建设局。

(四)民爆器材。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五)电力。责任部门:山西省电力公司阳泉供电分公司。

(六)道路交通。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山西省公路局阳泉分局。

(七)铁路。责任部门: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八)水利。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九)农机。责任部门:市农机局。

(十)旅游。责任部门:市旅游局。

(十一)学校。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十二)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宾馆、饭店、医院、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商务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及相关部门。

(十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责任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四)易受暴雨、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及相关部门。

(十五)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企业、多次发生事故企业、存在重大隐患企业以及无视监管、管理混乱和不放心的企业。责任部门:各相关行业部门和单位。

各责任部门要认真负责,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沟通,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行业、本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督促所属单位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开展指导检查和监管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炭工业局)对各有关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六、排查内容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文件和省政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排查以下十个方面的“硬隐患”和十个方面的“软隐患”:

(一)硬隐患方面:

1、企业实施科技应用工程、安全技术工艺使用改造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修维护情况;

3、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

4、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5、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系统、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6、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

7、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情况;

8、为职工配备合格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

9、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装备配备情况;

10、在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因各种原因未及时治理的隐患整改情况。

(二)软隐患方面:

1、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完善和落实情况;

4、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6、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教育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规范情况;

7、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备案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审查执行情况;

9、企业领导干部跟班带班、现场安全管理和“三违”行为查处情况;

10、事故报告、处理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七、排查重点

全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要重点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道路交通、公路桥梁、建筑施工和公众聚集场所等行业领域:

煤矿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矿井通风、瓦斯治理、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建设项目、采掘布置、机电管理、顶板管理、水害防治、火工品管理、防止“三超”、自然灾害防治、应急救援措施落实、制度落实等方面的隐患。

对存在监测监控系统和抽放系统运行不正常、通风系统及风量配置不合理、超通风能力生产、瓦斯超限作业、水患矿井盲目冒险作业、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以及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边施工边生产,擅自使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电器设备失爆,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作业等隐患问题的矿井要坚决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非煤矿山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井采矿山通风、顶板、水害防治、火工品管理、多井口出矿和开采断面、工作面安全出口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露天矿山爆破、采高和边坡管理方面的隐患。

危险化学品方面要重点治理和搬迁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清理和整顿本质安全水平差的小化工企业,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

烟花爆竹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生产企业全面退出生产领域后,成品、半成品以及其它原材料的清理、收缴、封存、销毁等方面的隐患,严格把住外地烟花爆竹产品的准入关,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民爆物品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作业现场、管理、运输、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隐患以及“四超”、“三违”等问题,严厉打击私制、私藏、私运、私自买卖和使用爆炸物品的非法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方面要重点治理超载、超限和非法载客等行为,突出抓好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的交通管制,科学设置交通安全标识标牌,严肃查处无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违章行为。

公路桥梁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情况复杂路段、跨河大桥、特大桥梁等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危险路段要设立警示标志,对带病运行的桥梁要实行动态监控。

建筑施工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房屋市政、公路、铁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工程施工方面的安全隐患,重点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和工程设备检测检验制度,加大危房鉴定力度,整治改造各类危房。

公众聚集场所方面要重点排查治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坚持重大火灾隐患三级监管制度,对消防不合格单位要坚决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其它行业领域方面要结合实际,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八、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3月至4月底):重点是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任务:一是抓紧整改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遗留的隐患和问题,能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在3月底前整改到位;暂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措施,落实责任、资金、期限,确保彻底整改;同时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分级监控管理。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针对春季用煤用电增加、春运高峰等因素,认真组织好煤炭、运输、电力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管理,加大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三是严把企业特别是矿山企业复工复产检查验收关,严禁未经复工检查擅自动工,严禁未经复产验收私自恢复生产,一经发现严肃处理;严格督查已关闭的矿井,防止死灰复燃,盗采国家资源;督促已复工复产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大规程和行业标准,严防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力度,消除各类隐患;全面排查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的隐患,确保春运安全。

第二时段(5月至9月底):重点是确保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主要任务:一是针对雨季汛期暴雨、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把煤矿、非煤矿山、隧道和其它地下设施,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威胁的露天采场和建筑施工工地,存在溃坝溃堤危险的病险水库、河道等作为排查治理的重点,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防洪防汛、防坍塌、防泥石流、防火等各项防范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加快治理和除险加固进度,确保汛期到来前整改到位,因工程或其它原因无法完成的,要加强监测监控,制定应急防范预案。二是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加大治理力度。煤矿要重点防瓦斯、防透水;非煤矿山要防冒顶、防爆破伤害;化工厂、加油站、危货运输要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建筑施工要防坍塌垮塌;道路交通要防超载、超限、超速。三是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景点和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为“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第三时段(10月1日至12月底):重点是确保煤炭、电力等安全供应,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抢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雨、雾、冰、雪天气多发的特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主要任务:一是坚决查处生产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三超”行为,加大对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以掘代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生产销售火工品、烟花爆竹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二是指导督促各生产经营企业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防火、防爆、防尘、防静电、防寒风大潮、防冰雪灾害、防冻裂泄漏,以及道路交通防滑、防雾等措施。三是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企业、政府两个层面的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九、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主体责任和“一岗三责”制度,必须组织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根据区域、行业实际,制定本县(区)、本行业和本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在3月10日前向市安委办上报领导组织、工作机构和具体工作方案,同时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做出具体安排部署,并贯彻落实到基层。各生产经营企业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和治理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或业主)、管理指挥人员、各车间、班组负责任人以及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紧紧抓住薄弱环节,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确保隐患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治理。发现一般隐患要由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如实填写《隐患排查及治理报告表》,每月10日前上报有关部门;发现重大隐患要由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措施,限期整改处理,并及时报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如: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告和监督管理制度,重大隐患公告公示、分级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制度等。在完善上述制度的同时,要针对性、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高危企业每周至少排查一次,区队(车间)每天排查一次,班组每班排查一次;其它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每月坚持一到三次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并落实隐患a、b、c分类分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三)统筹安排,有机结合。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业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其它安全工作统筹安排、有机协调、相互促进,做到“六个结合、六个进一步”,即: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工作以及各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相结合,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效能建设;坚持与打“三非”、反“三违”、治“三超”相结合,进一步治理和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持与抓好质量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和加强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进一步提高企业本质化安全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和理顺应急救援体系;坚持与落实市政府1号文件相结合,进一步推动全年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

(四)督查指导,确保实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真正帮助企业解决隐患和问题。市安委办统筹协调联合督查行动,在每个重点时段都要组织三级督查,督查组要深入一线,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个重点时段前期由县(区)政府进行全面检查,中期由各责任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后期由市安委办进行抽查。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切实负起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真正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类隐患和问题,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严格执法,依法查处。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行政执法,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的各项规定,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以及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目标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检查后未改正的要追究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查处,该处分的处分,该撤职的撤职,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追究法律责任。

(六)广泛宣传,群防群治。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重大意义,增强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积极性,并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从业人员献策献计,自觉自愿地走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的第一线。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治理的、对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排查走过场的以及评定列为c类的单位要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有突出优异表现的单位,要树立典型,并给予一定奖励。

市安委办工作电话:2032259 2033742(传)

举报电话:2024447 2032432

二○○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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