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长安监管综字[2008]41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局: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长府明电〔2008 〕10号)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吉安监管协调字〔2008〕72号)的要求,市局决定,从4月25日至7月31日,在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防范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进一步推进“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建立健全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治理隐患;加大对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除险加固工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的综合内容。
1. 各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分解和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实施“十一五”规划情况;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8]8号)精神,健全安全监管体制,强化县乡两级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基础业务和保障能力建设情况;贯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以及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和瞒报事故的情况;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加强软环境和政行风建设情况。
2.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长府办明电〔2008〕4号)要求,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确定牵头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健全信息调度统计工作制度等情况;针对汛期和北京奥运会期间的安全生产特点,对隐患排查治理“第二时段”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情况。
4.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精神,健全和完善应急管理机构、机制和规章制度,完善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针对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的应急准备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督查内容。
(二)督查的专项内容。
见附件。
三、督查组组成
市安全监管理局百日安全督查,确定督查的县(市)区、开发区是:九台市、双阳区、德惠市、朝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局督查和省局对我市的督查行动共同协调进行,督查企业范围含省局监管的中省直企业,市、区不参与省直管企业的督查。具体督查组成员名单如下:
第一组:督查九台市、双阳区
组 长:郑光宇(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都效军(市安全监管局矿山处处长)
成 员:杨春元(危化处)
第二组:督查德惠市、朝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组 长:郑光宇(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副组长:白洁(市安全监管局危化处负责人)
成 员:孙海文(矿山处)
裴雅涛(监督处)
未列入市督查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按此《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四、督查方式
按照省、市政府通知要求,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市级督查不少于1/3的县(市)区、开发区,县级督查不少于1/3的乡(镇)。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督查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场所。督查工作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企业全面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进行督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实际,现场督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和生产一线,进行实地督促检查。除按计划进行检查外,还要随机抽查一些企业和单位,通过实地检查,真正掌握基层和企业的安全工作实情。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适当组织召开由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当地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
(五)反馈意见,提出要求。督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督查的单位和地区通报督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督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督查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把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搞好自查,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二)深入细致,务求实效。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督查组要深入细致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督查内容要求,逐条逐项进行督查。
(三)总结经验,推广典型。在督查过程中要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进行总结推广,促进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四)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和此次安全督查专项行动。既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和推广好的典型,同时又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地区进行曝光,强化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五)掌握信息,及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要逐级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补充通知》(长安委办字[2008]5号)要求,每月按时将本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附件: 专项督查内容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专项督查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督查的重点内容:
1.对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的查处工作情况。
2.非煤矿山及冶金企业贯彻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
3.季节性露天开采企业开工前安全检查落实情况。
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具体落实情况。
5.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情况,以及打击非法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情况。
6.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隐患治理落实情况。
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和露天采石场中深孔爆破技术实施情况。
8.组织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情况。
9.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防井喷失控、防硫化氢中毒措施落实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企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具体方案的制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金属非金属矿山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资料建设情况。
4.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风险抵押金制度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5.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冶金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
6.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7.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
8.中小型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实施贯彻情况。
9.关于加强高压油气田井控管理和防硫化氢中毒工作意见的落实情况。
10.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演练情况。
11.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长安监管综字〔2008〕19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
1.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
(2)组织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继续开展反“三违”活动,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
(3)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4)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备案制度。
(5)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
(6)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化工企业搬迁工作进展情况。
(7)开展重点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生产、经营情况的专项检查,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措施。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工艺管理、设备管理、仪表联锁管理等情况。
(2)企业特殊作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安全管理情况。
(3)企业开、停车安全管理情况。
(4)防火、防爆、防泄漏、防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措施落实情况。
(5)加油(气)站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等。
(6)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长安监管综字[2008]19号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二)烟花爆竹。
1.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指导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措施与效果。
(2)督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继续开展反“三违”、反“三超一改”活动,建立和落实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等情况。
(3)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督促氯酸钾生产企业建立和严格执行氯酸钾流向登记制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情况。
(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三超一改”问题整治工作,工房危险等级、作业人数、药物定量重新核定工作进展情况等。
(5)开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变更和延期工作,烟花爆竹经营规划布点审批工作的情况。
(6)制定本地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情况。
(7)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工作机制、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2.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企业开展落实反“三超一改”活动情况。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危险等级和定员、定量的核定工作是否落实到位。重点抽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a2工房是否单人单间单栋,a3工房是否单人单间且每栋不超过2人;是否存在c级工房从事a级危险工序作业或危险工(库)房超员、超量现象;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2)企业a级工房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工艺布局是否合理,a级工房防火墙是否符合要求。
(3)推动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深入开展。检查烟雾类、摩擦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购买、销售、使用等登记制度的落实情况。抽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和经营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现象。
(4)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开展情况,隐患治理经费保障和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制定和落实情况,建立和完善本企业隐患排治理工作机制与工作制度的情况。
(5)现场检查内容按照长安监管综字〔2008〕19文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防范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
(一)对各地督查的重点内容:
1.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
2.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把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隐患治理年”重点工作内容,与安全生产其他工作一起布置、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的情况,以及在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验收中执行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3.落实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字〔2008〕4号),建立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报、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救援部门协调机制情况,以及建立当地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情况。
4.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指挥机构、充实应急管理人员、落实应急管理职责的情况。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及标准的制定情况。
5.专项预案、部门预案、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预案制定情况。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的情况。
6.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骨干队伍,改善救援装备的情况。
7.督促和指导矿山、危化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8.组织矿山、危化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督查的重点内容:
1.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和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和整改、除险加固情况;尚未消除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整改计划,是否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2.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的情况。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尤其是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相关应急预案是否有效衔接。
4.应急管理和指挥人员、相关的职工是否熟悉事故或险情发生后自己的职责以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和行动。
5.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专家、装备、物资、通信保障是否落实,是否可靠完好,是否满足救援需要。
6.应急救援队伍是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是否开展经常性训练和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
7.加大投入,加强应急平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情况。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情况,以及加强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情况。
9.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参加隐患排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