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煤集团原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
(晋政办发电[2008]65号)
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人民政府:
自2007年12月中旬起,原大同矿务局农民轮换工不断到同煤集团聚集上访。主要诉求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求复工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因工作期间未与固定工同工同酬,要求补偿6-10万元;三是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四是因回乡无地,要求生活得到保障。此事引起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孟学农省长、薛延忠常务副省长、省委申联彬秘书长做出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现依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访反映的问题
1、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复工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政策规定,农民轮换工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国家没有可以复工的政策,所以已返乡的原农民轮换工不能复工。
政策依据有三条: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二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施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三是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1号)“凡在国务院规定实行定期轮换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无论其户粮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继续执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的规定”。
2、关于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反映工作期间未与固定工同工同酬问题。
尽管国家及我省对农民轮换工的政策做过几次调整,但农民轮换工与固定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的政策始终未变,尤其是在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还执行过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高于固定工的政策。
具体规定有:1983年4月14白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第51号)。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0 1984年12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转发省劳动局关子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4]114号)。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明确的工资待遇。
3、关于已返乡的原农民轮换工要求参加养老保险问题。
1994年5月2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令第87号印发《山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其中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农民轮换工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企业按农民轮换工月工资收入的17%,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逐月交纳回乡生产补助金,一并存入企业农 民轮换工回乡补助基金专户,待合同期满回乡时由所在企业连本带息一次发给本人”。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晋劳社养[2001]182号)第四条规定“考虑到农民轮换工用工形式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1998年6月30日实行‘统一制度’之前招收录用的,仍实行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对1998年7月1日以后招收录用的,实行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上述政策规定,1998年6月30日以前招收录用的农民轮换工都实行的是回乡生产补助金制度,且同煤集团已执行了相关政策。
此外,关于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调查组专门征询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得出的结论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之前,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已经与企业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所以,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不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
4、关于已返乡的原农民轮换工反映回乡后无地,生活没有保障的问题。
国家及我省出台的各项农民轮换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政策都明确规定:“农民轮换工,从农村社队招收,在矿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的固定职工一视同仁,但其社员身份不变,粮户关系不转。”“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确因各种原因,农民轮换工返乡无地的农民,当地政府要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解决。
二、关于上访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有关规定应如何处置的问题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以下简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同煤集团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问题,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市、县应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关于上访人确属生活无着、需要帮助的问题
同煤集团农民轮换工如在当地确属生活困难,家庭又遭遇种种不幸,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实事求是地提出困难申请,由当地党委、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积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解决,可以进行民政救济,并提倡村民共助合作,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