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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请示、答复问题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中的相关内容已在199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报告工作和报送材料的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来有些基层检察院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直接向高检院提出请示并要求答复。为了使问题解决得及时,又便于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掌握所辖地区的情况,加强领导,今后分、市(省辖)、州、盟检察院和县、区检察院,对于需要向上级检察院请示的问题,应按逐级请示的办法办理。请将此精神转告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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