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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08]6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08〕62号 2008年4月2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题会议纪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题会议纪要

2008年4月11日,省长吴新雄主持会议,专题研究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问题。副省长洪礼和、史文清,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胡幼桃,省政府秘书长谭晓林出席会议。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张桃生,省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蔡玉峰,省发改委副主任胡世忠,省财政厅副厅长辜华荣,省建设厅厅长陈俊卿、副厅长王建平,省环保局副局长倪忠民,省国土资源厅副巡视员张祥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长郭云喜,南昌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王詠、副市长黄春平。
会议听取了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的汇报,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研究,现将会议确定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认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惠及几千万江西人民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于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近几年来,我省在加快环境保护、污水处理方面力度较大,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会议要求加快进度,力争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县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二、会议确定:
(一)从2008年7月1日起,全省各县(市)用2年时间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2010年7月1日前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尤其是环鄱阳湖地区、东江源区、五大河流源头及干流沿线所在县(市)污水处理设施要抓紧先行开工建设。
(二)市、县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
(三)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步伐,以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为融资平台,筹措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县(市)政府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债务主体,负责偿还其向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借款。
(四)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按市场规律操作,建成后可整体出让特许经营权,也可在建设过程中先行出让特许经营权,以加快债务偿还进度。污水管网由当地政府负责建设、管理和经营。
(五)全面开征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投资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尽快确定各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并适时听证后开征。
(六)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密切配合,精心操作,确保按期完成全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

三、会议决定成立江西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长吴新雄任组长,常务副省长凌成兴,副省长洪礼和、史文清,省长助理、省财政厅厅长胡幼桃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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