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重大疾病困难群众的救治问题,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发生,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07〕125号)精神和市委、政府关于切实关注民生、确保困难群众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总体要求,现就我市实施居民医疗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提高居民医疗救助水平,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好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目标任务 在逐步健全各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全市统筹、管理规范、救助快捷、效果明显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确保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实现病有所医、困有所助的目标。 (三)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原则,通过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原则,实施标准有别的限额医疗救助;坚持救急救难、简便易行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救助原则,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的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施分类救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阳光”操作,定期公布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和贫困残疾人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对象 (一)参加了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并且享受了医疗保险待遇后,当年仍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落户五年以上,下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当年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力承担个人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并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 1、我市城区和农区低保对象;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伤残军人); 3、个人年承担医疗费支出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70%的本市户籍的非低保对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积的医疗费用; 4、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目录范围的费用; 5、计划生育费用; 6、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8、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农区合作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有关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负部分按65%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对于未参加上述有关保险的救助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度救助标准。具有乌海户籍且连续居住在15年以下的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即封顶线为20000元。具有乌海户籍且连续居住在15年以上的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标准即封顶线为30000元。 对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的大病门诊医疗,可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 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享受了上述有关救助外,确因重大疾病仍无法解决医疗费用的,可向户籍所在区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提出申请,视情况再给予一次性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实行统筹管理,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各区民政局发放。各区每年用于临时医疗救助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当年筹集医疗救助基金总额的20%。慈善医疗援助是医疗救助的有效补充,救助对象经各项医疗救助后,进入恢复治疗或即将治愈的,可再申请慈善医疗援助。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家庭收入证明、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等有关证件)及我市人民医院、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或外地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医疗费用票据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已参加农区新型合作医疗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的,须提供卫生、劳动保障、商业保险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和报销凭证。 (二)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需要入院治疗的,区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当天,出具入院通知书;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凭民政部门出具的入院通知书开展医疗服务。 (三)已经实施治疗的救助对象携上述材料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民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不符合救助的,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或其他突发性事故造成救助对象入院治疗但因家庭困难支付不了入院费用的,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批并提前支付规定限额的部分救助资金,治疗完结后,市区民政部门再根据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1、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 2、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救助资金。救助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发生数由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3、社会捐赠资金; 4、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每年由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拨入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市、区民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医疗机构。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市、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专帐,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等业务,并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明细台账。 六、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救助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本市及辖区内医院承担。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市、区民政、卫生部门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困难群众就诊。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要设立济困门诊和济困病房,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医疗机构就诊时,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医疗减免政策,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减免20%、药费减免10%。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院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须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备案,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全市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市民政局为牵头部门。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推进和落实本地区医疗救助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应将医疗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范畴,切实履行政府医疗救助管理职责,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配置市、区、镇(街)专职医疗救助人员,使医疗救助工作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各种医疗保险工作,协助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监督和检查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完善机制,协调发展。做好医疗救助与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制度、管理和监督层面,协调推进医疗救助制度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的有序实施,逐步完善全市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医疗救助要充分利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平台,增加医疗救助管理功能模块,形成制度衔接、服务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运行机制。 八、实施时间 本意见从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2005年制定的原《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