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管理机构: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23日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施行。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要意义 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条例》是在1997年颁布的《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基础上,依据2006年9月国务院出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结合我市十年来风景名胜区发展情况和今后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需要修订而成的。《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各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 的原则,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推进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创新形式,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宣传 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认真制定落实《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多种形式,突出宣传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指定专人负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各区县(自治县)要在今年7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通过各种媒体,对《条例》进行广泛宣传,并就宣传活动进行全面报道。要通过发放、张贴各类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等形式,在城市主要街道、景区游客较为集中的接待中心、停车场、展览馆等场所,向游客和群众广泛宣传《条例》的基本内容,宣传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月活动,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引起全社会的关心、重视和支持,进一步提高保护风景名胜区的全民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使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变成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注重实效,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各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好《条例》。要通过集中学习教育,坚持边学边改,加强分类指导,深入持久的开展学习贯彻活动,深入领会《条例》的精髓。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保护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同时,要结合《条例》的学习贯彻,继续开展综合整治活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要巩固取得的成果,按照建设部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市级风景名胜区要按照综合整治重点内容要求认真抓好落实。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强化资源保护意识,促进景区健康发展。 四、认真部署,及时总结 各区县(自治县)将《条例》宣传贯彻实施方案、宣传月的总结材料分别于6月30日、8月5日前报送市园林局风景处(联系人:张诚;联系电话、传真:89068667)。 我局将对各区县(自治县)开展的《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进行专项评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