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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有关企业,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保证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你们,请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各成员认真执行,并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本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大 “科技兴安”战略的实施力度,充分发挥好我省安全生产专家在各专业领域内的技术支撑作用,切实保障好专家委员会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规则。 一、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为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供支持,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支撑,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的高级专家队伍。 专委会内设应急管理、矿山、化工、综合四个专业组。专业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由专家担任;省安全监管局相关业务处室确定1名工作人员担任联络员,负责专家组的工作联络与协调,组织或召集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二、专家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云南省安全生产专家委员会设办公室,为专家委员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专委办”)。专家办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具体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和联络服务工作。主要任务为: (一)承办专家的聘任、发证、考核和换届工作; (二)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 (四)建立专家数据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和业绩; (五)审定专家工作计划和各专业组重点工作,编写论文集和总结报告; (六)制定或修订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相关政策; (七)检查、考核和协调各专业组的工作; (八)其他管理事宜。 三、专家成员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 (二)参与重特大事故调查和安全大检查; (三)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四)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法律支持活动; (五)为制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技术标准提供支持; (六)受委托进行事故隐患评估及技术鉴定; (七)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价报告的咨询与评审; (八)受委托承担安全生产课题研究任务; (九)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有关服务。 四、专家成员的聘任原则 专委会成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技术与管理人员中聘任。具体聘任原则为: (一)坚持开放性原则。专家聘任不限于安全生产系统内,面向社会公开聘任。 (二)坚持德才兼备原则。聘任的专家在本专业领域内应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能力、较好的声誉、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廉洁务实的工作作风。 (三)坚持实用性原则。聘任的专家必须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有足够精力来满足专家工作的需要,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人员为主。 (四)坚持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原则。专家采取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内可解聘或增聘,任期届满可续聘。 五、专家成员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安全生产事业,热心专家工作; (二)熟悉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职务,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作风严谨、科学、正派、务实、廉洁; (五)身体健康,并积极参与专家组活动,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资深专家和两院院士除外)。 六、专家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面向社会公开征聘、主动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三种方式推荐专家; (二)专委办对拟聘专家进行初审; (三)专委会对拟聘专家进行审定; (四)省安委办颁发专家聘书,省安监局制发专家证。 七、专家成员的解聘 (一)因身体、工作变动或退休,不再适合从事专家工作的,报省安委办批准。 (二)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规则的,对所承担的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或达不到要求的,省安委办可解聘。 (四)被解聘的专家,其专家聘书和专家证应及时交回。 八、专家成员的工作保障 (一)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活动,为专家工作提供时间保障和经费支持; (三)专家受指派执行任务时,所需费用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承担; (四)专委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各专业组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五)有关全省性的安全生产会议,应邀请专业组组长或有关专家参加,并适时向专家发送有关重要文件; (六)专家可优先取得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执业资格。 九、专家成员的工作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执行专委会决议,服从专委办安排,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 (二)执行指派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 (三)严守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指派专家执行任务时,由专委办统一安排。以专家身份执行任务时,应事先征得专委办同意。 (五)实行工作回避制度,省专委会成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有利害关系单位的有关评审工作。 (六)专委会成员有义务参加重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七)专委会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年度工作进行总结并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 十、专家成员的工作考核 专家成员的工作考核由专委办具体负责。省安监局对考核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一、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执行。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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