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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08]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同意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的批复
(赣司律字[2008]10号)


九江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和你局“关于申请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的报告”,经研究决定同意注销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

江西华剑律师事务所终止时,有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该所的文件、印章、财务帐簿和业务档案由你局律师工作科保管。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所属律师的执业证书于四月三十日以前上交省厅律师工作处。自即日起不得以该所的名义执业。

此复。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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