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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江西省农业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设区市农业(水产、果业)局: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1号),并已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做好我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充分领会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产品来源于成员领土内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征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实施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将受国际保护,是国际上一种通行做法,将有利于保护实施注册了的农产品。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不仅能提高农产品的品牌知名度,增强特色优势,而且还能促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和产品结构的延伸,提升当地区域经济的效应。

我省农产品生产地域范围广,区域特征突出,农业自然资源丰富多样,传统地理文化悠久深远,传统加工工艺出色。我省传统的茶叶、豆类、蔬菜、水果、粮食、畜禽、水产等农产品与加工制成品品质特征往往与地域密切相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使用、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它的颁布实施,对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促进我省名、特、优农产品的生产和发展,提升农产品的价值,保护地方资源,繁荣农村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通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战略,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地域品牌,不仅可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综合效益,而且可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从而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从服务“三农”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深入贯彻《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推向深入。

二、进一步明确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保护为手段,以发展农产品品牌为重点,以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为目标,建立制度,规范程序,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和保护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

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机制,积极挖掘开发和利用特色、优质农产品地理资源,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生产技术规程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保护力度,推进农业品牌化战略,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全面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职责。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负责登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为此,省农业厅将组建“江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进委员会”,并设办公室,具体承担地理标志申请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和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管理机构,充实专门人员,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县要把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于4月30日前报我厅(市场处)。

(二)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制定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和保护规划。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农业部门要开展本地区农产品地理资源普查,深入了解符合地理标志保护要求的农产品资源状况、数量、类型、分布、品质特征、生产、加工、流通等情况。在普查的基础上,制定本区域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和推进措施,明确优先发展重点、界定生产区域、制定产品标准、提出保护措施和推广计划。

(三)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地理标志申报工作。各地要在摸清底子,掌握情况的基础上,按照本地发展规划和重点保护品质优先申报的原则,认真组织申报工作。一是选定登记申请人。登记申请人必须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择优确定。有符合登记条件的农产品而没有合适的登记申请人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登记申请人。二是加强指导。要积极鼓励、引导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登记申请人积极申报,并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工作的指导,帮助、指导申请人做好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地域的确定和产品特定品质、产品生产条件与技术说明等相关工作,并出具相关证明。申报材料应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三是加强培训,建立地理标志工作体系和检查员技术队伍,尽快掌握地理标志管理工作的程序。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推荐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检查规范》等相关配套性制度文件下发后,我厅将择期开展一次培训。

四、加强技术指导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引导生产者严格按照特定的生产规程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及时制定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生产规程,开展地理标志标示产地条件的评价和相关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引导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生产、经营地理标志农产品。

五、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宣传推广和市场监管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登记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和生动活泼的实例,大力宣传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登记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观念和质量意识;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有关知识,使广大农民切身了解、真正懂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作用,自觉主动地通过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来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加大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注册人和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对于已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要积极指导登记申请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行为。对于侵犯已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六、增加支持力度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与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发展。鼓励和支持商业资金投入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开发,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工作的发展。

附: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略)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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