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气象局

【发文字号】 冀气发[2008]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气发〔2008〕59号)


各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根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活动。

第三条 省气象学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发证和审验等工作,并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每年组织一次,不设补考。经考试合格的,颁发防雷工程资格证。

第五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大纲、考试成绩由省气象学会在河北省气象局网站公布,并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 申请防雷工程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的学历。

第七条 申请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应当按要求填写省气象学会统一印制的《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和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以下简称防雷工程资格证)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单位提出延续申请。并填写《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延续申请表》,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原资格证。
审验合格的,省气象学会应当予以延续。

第九条 持证人员在资格证有效期内,应当接受不少于一次的防雷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培训考试合格的,由省气象学会颁发合格证书,并作为资格证延续的主要依据之一。培训和考试由省气象学会组织。

第十条 省气象学会应当建立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档案,及时录入和保存持证人员的考试、培训、延续及流动情况。

第十一条 本省持证人员变更就职单位时,应当到省气象学会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手续应携带原资格证、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和新录用单位出具的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外省持证人员到本省从事防雷活动的,应当到本省气象学会备案。并接受本省气象主管机构的检查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弄虚作假取得防雷工程资格证的,一经发现给予取消,并在1年内不予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省气象学会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或延续资格证的,一经查实,给予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 防雷工程资格证遗失,应当在当地市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补办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和登报遗失声明原件或复印件。经核查属实的,省气象学会予以补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