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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办通[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办通[2008]8号)


各县市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各大中型企业:

《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19日

衡阳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投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分级负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维护投诉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戒、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第四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为市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的工作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12342”行政效能投诉热线电话号码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机构。

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受理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投诉受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投诉人对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情况的投诉;

(二)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承办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投诉受理机构在处理投诉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三)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或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五)协调或统一处置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投诉事项;

(六)给予被投诉人通报批评或发出黄牌警告;

(七)向被投诉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提出诫勉谈话、行政效能告诫、纪律处分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和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公共服务诉求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效率低下,未在规定时间办结的;

(二)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受理和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

(三)违反政务公开的规定,该公开未公开的,或不履行公开服务承诺或告知义务的;

(四)违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索要赞助,强行提供有偿服务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的;

(六)执行公务时态度生硬、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的;

(七)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工等破坏企业周边环境和重点工程建设的;

(八)搞有偿新闻、歪曲报道,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政策、规定,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行政效能、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和网上等多种形式。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表明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并说明具体的被投诉对象、投诉事项、投诉理由等内容。

投诉受理机构对投诉的相关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干扰和影响机关工作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的投诉进行阻拦、压制,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 对已受理的投诉,投诉受理机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对情况简单、责任明确的投诉事项,交(转)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书面回复投诉受理机构。

(二)对情况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机构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交(转)有关部门办理。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交(转)办理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投诉受理机构。

(三)对情况复杂、问题严重或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受理机构直接办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向投诉人和交(转)办的上级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投诉受理机构对在办理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交(转)办投诉的办理结果认为确有不当的,可以责成被交(转)办部门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办理投诉过程中,需要媒体采访或跟踪报道的,被投诉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应大力支持、主动配合。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第一次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第二次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转)办的投诉件,相关承办单位应认真调查核实,负责地及时处理到位,并按要求答复投诉人和回复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承办单位不认真调查或推诿拖拉的,或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第一次通报批评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第二次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由其职务任免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岗位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和处理结果,作为市政府绩效管理考核和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依据。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可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部分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第一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对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工作作风进行公开评价,推动政风行风建设的一项民主监督活动。

第二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以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为基础,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为核心,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目的,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为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三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靠人民群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把政风行风建设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二)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既要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问题,又要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

(三)坚持边评边改,评改结合,把落实整改、解决问题贯穿于评议工作的全过程;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断创新和完善评议方法,与人大评议、审议政府相关工作和政协监督政府工作的相关内容以及优化经济环境测评相结合,逐步实现评议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评议对象,包括所有政府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各年度的评议对象,由市纠风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纠风工作部署确定民主评议的部门、行业和单位。

第五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内容要紧密结合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任务、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评议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制订出实施行风建设的计划、措施、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被评议部门和单位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情况;

(三)被评议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办事公开、改进作风、高效作为、廉洁从政的情况;

民主评议可以根据不同部门、行业的特点或不同时期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通过一定形式,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和重点。

第六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总体部署,依靠人大、政协支持,纠风办组织协调,部门和行业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引导新闻媒体紧密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 市纠风办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被评议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目标和措施。

市纠风办根据评议方案或计划,聘请评议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对被评议单位进行民主评议,为评议活动的开展创造条件。

第八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实行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全市统一确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的对象、内容和方法;以属地评议为主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行业参加当地政府统一开展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制定科学公平的评价方法,综合运用定性评议、定量评议等多种评议方式。评议工作应与全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

第九条 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原则上一年为一个评议周期,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评议的基本程序包括:

(一)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程序、部门和行业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和政风行风建设目标、开展自查自纠等。

(二)评议代表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被评部门和行业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网站)等方法直接与群众对话,听取群众意见。

(三)召开评议大会,评议代表与被评部门和行业负责对各政府领导进行“面对面”或“背靠背”的评议。可邀请特邀监察员、优化经济环境监督员、社会各界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四)被评议部门和行业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及时向纠风办和评议代表通报整改结果。市纠风办对于评议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向被评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整改建议,并对整改情况跟踪督查。

(五)广泛开展民主测评。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体系,采取综合社会问卷测评和代表评议等多种考核指标,得出最佳的评价结果。

第十条 评议结果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上一级纠风办、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评议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被评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

第十一条 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建议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群众满意率低、排名靠后,或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或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能整改而不及时整改、甚至边评边犯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组织实施评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被评单位有下列行为的,直接列为年度评议不合格单位,必要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评议代表工作不力的,取消评议代表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不正确履行职责,授意或指使评议代表和群众对被评部门、行业进行虚假评议;

(二)编造、隐匿或违规销毁评议资料;

(三)篡改统计数据或评议名次;

(四)用不正当手段拉票;

(五)接受被评部门和行业安排的请客送礼、娱乐活动及旅游考察等;

(六)宴请参与评议政(行)风的工作人员,或者向其赠送礼品、礼金以及安排娱乐活动、旅游考察等;

(七)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部门和行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违规向被评议部门和行业提供投诉举报问题的单位或人员情况;

(九)刁难或报复投诉举报单位或人员;

(十)其他故意损害评议工作的行为。

第三部分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市优化办、市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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