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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吉安委办字[2008]1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安委办字[2008]1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一季度隐患排查已结束,从各地及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排查情况看,目前全省未治理或未治理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较多,“五落实”情况存在问题,特别是还有143项重大事故隐患还没有落实应急措施。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总局第16号令)的有关要求,为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急管理,防止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存在未治理或未治理完毕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立即制定应急预案,已经制定的要进一步完善。要组织演练,使预案在事故救援时“管用、好用”。要加强预案的宣传,使有关人员熟知预案,对于可能引发对周边产生影响的事故,要及时将预案向群众告知。同时,要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二、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急预案要按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对于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重大事故隐患的预案,要向市(州)、省安全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检查和指导,要把重大事故隐患的应急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保证每个重大事故隐患都有预案,每个预案都管用。

请各地将落实情况于5月20日前报省安全监管局应急办。

联系人:李晓文

电 话:0431-85096314 0431-85800114(传真)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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