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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去加拿大澳大利亚定居的手续问题


【颁发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1979年5月8日《关于简化我国公民去澳大利亚团聚或探亲的手续事》和9月21日《关于改变中国公民申请去加拿大定居和探亲的手续的通知》的两文规定,申请去澳大利亚、加拿大两国定居的我国公民,凭我公安部门发的护照即可向公证机关或法院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申请去加的公证书文件编号须加“定”字,公证处办妥后交申请人使用。 望通知所属单位,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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