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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外贸企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通函〔2008〕110号)精神,我局将于近日开展北京地区“绿色通道制度”企业申报工作。请申请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认真填写《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见附件一),同时提交企业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关企业在开展此项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国家质检总局此次核准针对新申请企业,原已获绿色通道资格的企业不需重新申请。

二、申请企业必须符合《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2003年第50号令)(见附件二)中的有关要求。

三、申请企业应于5月9日前将有关申请材料交相关主管分支机构检务部门及检务处。

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我局通关处联系。

联系人:吴平君 联系电话:58619850

附件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申请书(略)

附件2: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略)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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